[初动视角]按成分处方能保障消费者选择权吗
本已一度陷入混乱的医疗现场刚刚才似乎恢复秩序,这一次却又因围绕药品“成分名处方”问题,出现医师与药师之间矛盾扩大的迹象。由共同民主党议员Jang Jongtae等人提出的《药师法修正案》和《医疗法修正案》,正遭到医生团体强硬反对,医生方面放话称将动员包括院外斗争在内的一切手段予以阻止。
所谓成分名处方,是指医生在开具处方时,不写药品的“商品名”,而只标注药物的“成分名”,由药师在具有相同成分的多种仿制药(即通用名药)中选择一种进行调配的方式。举例来说,医生在处方上不再写“Tylenol”这一商品名,而是开具“对乙酰氨基酚”这一成分名称。
医疗界认为,这一做法侵犯诊疗权并引发责任归属问题。站在医生立场,会综合考虑患者状态、病史、副作用可能性等因素来选择特定制药企业的产品,而一旦强制实施成分名处方,药品选择的责任事实上就转移到了药师身上。即便是被认定具有相同疗效的仿制药,也可能存在质量差异,以及因剂型、辅料不同而导致患者反应不同等问题,若无法充分考量这些因素,最终可能损害患者利益,医疗界对此表示忧虑。
相反,药师方面主张,在同一成分的多种药品中,可以向患者推荐更适合的产品,从而通过竞争实现药价下降的效果。已有报道指出,欧洲多个国家通过推行成分名处方并强制配给最低价药品,在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方面取得了成效。也就是说,有望同时实现强化患者选择权与降低药品支出这两个目标。
政府则从改善药品供需不稳定的角度,强调引入成分名处方的必要性。新冠肺炎或流感流行时,感冒药、解热镇痛药、达菲等治疗药物频频出现供不应求,就是典型问题。政府认为,可以防止医生处方集中于特定药品,通过仿制药来缓解供应短缺。如果激活同成分仿制药的调配,药品在价格竞争下会降价,从而有助于稳定健康保险财政,这是政府提出的逻辑。
然而,医生、药师与政府各方一面都打着“为了患者利益”的旗号,分别主张引入或反对成分名处方,一面却并未真正体察作为医疗消费者的患者立场。大多数患者对药名、乃至成分名本身都很陌生,很难充分了解药品安全性、服用便利性、生产企业信誉度等关键信息。最终,很可能只是一味坚持继续服用原来使用的原研药,或者完全依赖药师的推荐。患者在身体不适时,是否会仅仅比较价格,自行选择便宜药物,也令人怀疑。更何况,在韩国,原研药与仿制药之间的价格差距并不大,即便是被认定为同成分药品的仿制药,其疗效也可能相差80%至120%。长期以来在医院与制药企业之间发生的药品非法回扣,有可能转移到药店这一点也不能排除。
归根结底,必须先明确引入成分名处方的真正目的,并优先建立起使患者能够理性且安全地选择自己服用药物的制度性保障。如果要减少国民过高的药品支出,应当优先解决制药产业结构调整、药价形成机制改善等根本性问题,而不是单纯改变处方方式。那些只会加重患者困惑、激化医师与药师之间不必要冲突、反而威胁国民健康的制度,还不如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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