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及安全管理基本法实施令》修订
灾难管理主管为国土部…强化管理体系
地方首长可对人群密集危险情况提出解散劝告

今后,由“地陷”(地面塌陷)引发的大规模人员和财产损失将被新增为社会灾难类型。由于由国家层面纳入灾难管理,应对,将有望实现更快速的响应与恢复。


行政安全部表示,包含上述内容的《灾难及安全管理基本法施行令》修正案已于16日在国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自下月2日起正式施行。

今年3月在首尔江东区大明小学附近十字路口出现的大型地面塌陷。尹东柱 记者提供

今年3月在首尔江东区大明小学附近十字路口出现的大型地面塌陷。尹东柱 记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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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行政安全部介绍,近期在道路、施工现场等地因地基下沉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持续发生,舆论认为必须强化事故预防体系。


为此,政府通过修改《灾难安全法施行令》,将因地基下沉造成的大规模损失新设为由国土交通部担任灾难管理主管机关的社会灾难类型,从而强化管理体系。包括对所管设施的检查、教育与培训在内,各相关机构的灾难管理义务将得到强化,发生损失时也有望实现快速响应和恢复。但如果因特定地下设施引发地基下沉的原因明确,则由主管该设施的中央行政机关担任灾难管理主管机关。例如,如若下水道是地基下沉的原因,则由环境部负责;如若为燃气供应设施出现问题,则由产业通商资源部担任灾难管理主管机关。


此次修正案还对为预防因人群高度聚集导致的灾难和事故,地方自治团体团体长必须实施的实态调查周期和对象作出了规定。实态调查每年进行一次,调查对象包括:▲瞬时最大聚集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庆典、演出、活动 ▲日均使用人数在1万人以上的机场、客运站、大型卖场 ▲日均使用人数在5万人以上的铁路车站等。


此外,地方自治团体团体长可以向所属警察机关负责人请求协助部署警力,以维护行人安全和秩序;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要求主办方等中止活动,或建议大规模人群解散。


除此之外,还具体化了中央及地方灾难安全对策本部部长为高效支援灾难受害者及其家属而可以请求派遣人员的“支援实施机构”。支援实施机构包括在灾难现场向受害者提供应急抢修、救助、金融、保险等服务的韩国电力公社,以及电信、城市燃气经营者,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国民年金公团、中小微企业振兴公团等。



灾难安全管理本部长 Kim Gwangyong 表示:“本次修正案的重点在于,顺应不断变化的灾难环境,强化制度基础,以便对地基下沉和人群事故进行系统性应对。今后,政府也将持续反映灾难发生样态和现场需求,努力提升符合国民期待水平的灾难管理能力。”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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