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就撤销诈害行为之诉作出判示:在该类案件中,如受益人主张其并不知悉会损害债权人、即主张善意时,不能仅以交易条件异常或债务人处于资不抵债状态为由,轻易否定其善意。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部(主审大法官 Kwon Youngjun)于8月14日,在A某诉C某诈害行为撤销案件上诉审(2024다305384)中,撤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议政府地方法院重审。
[事实关系]
A某在与前夫B某的财产分割诉讼中,取得了受领4亿3900万韩元的权利,但其中3亿2000万韩元未获给付。
B某购买坡州一处土地并建造住宅,之后于2022年8月向C某借款2亿韩元,并设定了债权最高额为2亿4000万韩元的根抵押权。当时,该不动产上已设定约4亿800万韩元规模的优先顺位根抵押权等权利。
此后进入拍卖程序,C某获分配约1亿5000万韩元。对此,A某主张该行为构成诈害行为,请求撤销C某的根抵押权设定契约并恢复原状;C某则抗辩称自己是善意受益人。
[争点]
处于资不抵债状态的B某在事实上唯一财产上设定根抵押权,是否构成损害债权人A某权利的诈害行为;作为根抵押权人的C某,能否被认定为对该事实不知情的善意受益人。
[下级审]
一、二审均未采纳C某关于善意受益人的抗辩。二审指出:“在设定根抵押权当时,该不动产上已经存在优先顺位根抵押权和租赁权,并且还有多笔根抵押权在短期内相继设定后又立即被注销的记录”,“C某在根抵押权设定过程中,很可能已经确认了上述情形。”并进而认为:“综合上述情状,难以断言C某并不知晓其根抵押权设定行为可能构成诈害行为。”
[最高法院判断]
最高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合议庭表示:“在撤销诈害行为之诉中,受益人就其善意负有举证责任”,“判断受益人是否善意,应当综合考察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法律行为的经过与动机、交易条件是否正常、有无可疑情事、支撑交易的客观资料以及行为之后的情状等多种因素,并依照逻辑和经验法则作出合理判断。”
合议庭进一步以示例方式提出,可作为认定受益人善意的标准包括:△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并非亲属等特别关系;△交易条件并未显著不合理,且不存在足以怀疑通谋的情状;△相当的对价已实际支付;△并非以优先受偿既存债权为目的等。
合议庭接着说明:“C某与B某并非亲属关系,亦不处于可以具体了解B某财产状况的特殊地位”,“事实上,C某于2022年8月向B某出借2亿韩元,取得借条并收取了利息。”
并指出:“当时该不动产的担保价值评估约为6亿5000万韩元,存在与C某出借金(2亿韩元)相当的担保价值,因此交易属于正常交易,C某基于对担保价值的信赖而出借资金,有充分余地将其认定为善意受益人。原审否定C某的善意抗辩,属于对法律原则的误解。”
[代理人意见]
促成本案发回重审的律师 Kang Ikjung(53岁,司法研修院第33期)表示:“迄今关于撤销诈害行为已有大量判例,但大多推定作为受益人的第三人为恶意”,“本次判决表明,最高法院认为不应轻易作出恶意推定,而应综合审视其他一切情状,严格保护善意第三人。”
安在明 《法律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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