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尔牛奶滥用权势]②是否施压“统一上调”供货单价…被公正委起诉
标准品还是定制生产?是否适用《下包法》成争议焦点
称“未被强迫”的首尔牛奶 vs 要求“必须直接调查”的三英
年销售额达2万亿韩元、在国内乳业位居第一的首尔牛奶合作社,被指实际上向纸盒(牛奶盒)供应企业强迫适用几乎相同的涨价幅度,由此接受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调查。
根据本报8日获得的首尔牛奶供应企业公文,2022年4月,Korea Package、SIG Packaging Korea、三隆物产、Samyoung 等4家牛奶纸盒供应企业,以成本骤增为由,向首尔牛奶要求将供货价格上调15%至20%。但首尔牛奶却向后进入市场的 Samyoung 施压,称“只接受4.9%的涨幅”,随后又据称要求其他企业也适用同一涨幅,这是 Samyoung 一方的主张。当时首尔牛奶正与 Samyoung 就收购其纸盒事业部进行协商。
实际在5月签订的修改合同中,具体单价被标明:200毫升产品从25.1韩元涨到26.3韩元,上调4.8%;500毫升从44.3韩元涨到46.5韩元,上调4.9%;1000毫升从71.7韩元涨到75.2韩元,上调4.8%。与其他乳企在同一时期与合作伙伴达成5%至10%涨幅的协议相比,首尔牛奶的涨幅偏低。
Samyoung 称:“牛奶纸盒供应企业以原材料上涨等为依据,直接要求上调15%至20%,但首尔牛奶却向包括举报人在内的所有供应企业强迫一律上调4.9%”,并指出这违反了《下包交易公正化有关法律》第4条(禁止不当决定下包价款)。法律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通过统一比例下调或上调单价来决定下包价款。Samyoung 将因单价差异产生的损失额按1年计算为约13.8亿韩元,并附在举报书中。
是否构成制造委托、一刀切涨价等成焦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下包法》是否适用。《下包法》禁止大企业等原发包人向中小、中坚等承包人委托制造、修理、建筑、服务等业务时可能发生的不公正行为。法律将“制造委托”定义为“原发包人提供原材料或图纸,或规定规格,由承包人制造、加工产品的情形”。
Samyoung 主张,所供应的牛奶纸盒并非单纯的现成品,而是“印有首尔牛奶标识和设计的定制包装材料(代工生产)”,称“首尔牛奶指定了规格、设计和印刷内容,我们则按其要求制作并供货”。实际供货产品上同时印有“首尔牛奶”标识和“三英皇冠包装”字样。相反,首尔牛奶方面则据悉否认适用《下包法》,称“牛奶纸盒是依据国际标准规格生产的标准化产品,并未将单独的设计或技术进行委托”。对于即便是标准规格产品,只要存在原发包人指定的规格、印刷、设计,是否可以视为实质性的制造指示,将成为法律判断的关键。
第二个争点是“一刀切适用”涨价幅度是否正当。《下包法》禁止原发包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价款,或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果首尔牛奶在面对多家合作企业时,不考虑各自的成本结构,事实上强制适用相同的涨价幅度,就可能构成问题。相反,也有观点认为,若是综合考虑了国际标准化产品的特性和原材料占比等因素作出的合理决定,则难以认定其违法性。
Samyoung 主张:“各企业的成本结构不同,但首尔牛奶却向所有合作企业强制适用4.9%的统一涨价幅度。”相对地,首尔牛奶则表示:“这是标准化品目,且原材料占比高,没有必要作差别对待。”哪一方的主张更接近“正当理由”,有待公平交易委员会作出判断。
牛奶纸盒是乳业供应链中的核心包装材料。即便涨幅在5%左右,与原奶价格、物流费用和流通利润叠加时,也可能影响到消费者价格。更重要的是,价格决定过程的公正性与中小合作企业的生存息息相关。有舆论指出,如果供货量分配与供货单价相结合,可能成为压迫中小合作企业生存权的手段。
首尔牛奶方面表示:“Samyoung 以本合作社违反《下包法》为由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起申诉,目前已被移送至调解程序”,“确实存在《下包法》关系是否成立这一争点,但鉴于公平交易调解院的调解程序正在进行中,我们认为不宜作出详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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