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业绩为导向的KPI易致事实被歪曲
执法机关考核应转向以信任为中心

[政策脉动] 检察改革的KPI是什么 View original image

诉讼律师的关键绩效指标(KPI)通常被视为是否胜诉,因为委托人寻找律师的最大理由就是打赢官司。报酬约定也好,律师的名声也罢,归根结底都取决于胜诉率。然而,并非所有诉讼都必须以胜诉为唯一目标,诉讼的目标会因情形不同而发生变化。笔者将其分为三类:①必须赢下的案件;②败诉反而更为妥当的案件;③不必执着于胜败,而是更重要的是依据实体真相作出判断的案件。


②类的典型案例,是一名性暴力受害者因咬伤加害者舌头而被判重伤害罪有罪的案件。在再审中,检察官请求判无罪并致歉的那类情形中,也存在对被告作出不利的有罪确定反而有违正义与衡平的时候。③类的案例也并不少见。笔者在大型企业担任法务负责人期间,曾对前任社外董事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该案不可能将无条件胜诉作为目标。在当时的现实条件下,几乎不可能存在能够在董事会上识别出粉饰会计与否的社外董事,却在他们一无所知的状态下只追究其责任,这并不公平。公司真正的目标,不应是胜诉,而应是基于实体真相获得公正判断。尽管如此,在实务中,人们往往不能区分①类与③类案件,只选择性地向不利于离任高管的一方提交资料,歪曲事实关系,这类情况屡见不鲜,给当事人留下极大冤屈。


检察机关同样落入KPI的陷阱。正如总统 Lee Jaemyung 所指出的,以起诉为目标而展开的侦查是否正当,已引发问题意识。不仅是检察机关,警察、审计院、公平交易委员会、金融监督院等侦查与监管机关的成员,相较于制度宗旨,更对适用于自身的KPI格外敏感。KPI大致都围绕“处理了多大规模、多少起案件”来设定,因为案件规模和数量直接构成业绩,并与晋升和奖励挂钩。


问题在于,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会夹杂着有意做大案件,甚至凭空制造案件的倾向。为了迎合预先设定的框架而歪曲事实关系的情况也会发生。笔者在面对委托人时,每每切身感受到这种歪曲所带来的危害。


那么,应当将什么作为新的KPI呢?正如诉讼律师不能只以胜诉率作为唯一标准,侦查机关的评价标准也应当摆脱单纯的“案件数量”或“有罪判决率”。承办案件的机关在多大程度上切实保障了程序性权利,是否平衡地查明了事实关系,案件结果是否转化为社会信任,这些才应成为更重要的指标。为了公正程序与实体真相所付出的努力并非显性的成果,因此难以纳入KPI,但只要这种指标迟迟得不到确立,歪曲就势必不断重演。


正如我们应当摆脱单纯以“胜诉还是败诉”来划分诉讼的视角一样,检察改革若仅停留在组织结构的调整上也是远远不够的。新的评价标准不应是把案件做大的能力,而应是准确承载冤屈之声的能力;不应是业绩数量,而应是提升社会信任的程度。如果不能精细地设计这些指标,侦查机关就仍会追逐案件数量和规模,律师也会继续执着于胜诉率。真正的改革,应当从改变“评价标尺”而非制度本身开始。



律师 Park Suman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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