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判示,即使土地周边存在其他部分通行路径,但若该路径并不适合农地利用,也可以承认周围土地通行权。对于坡度陡峭的荒山或因排水沟等原因,事实上难以运送耕作所需设备的情形,不能仅以存在替代通行路为由,就否定通行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主审大法官 Shin Sookhee)于7月18日,在土地所有人A某针对邻地所有人B某提起的通行妨害禁止及周围土地通行权确认之诉上诉审(2024다287080)中,撤销了判决原告败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水原高等法院。
[事实关系]
A某于2020年12月购买位于光州市的一块土地,种植西瓜、香椿等。该土地未与公路直接相连,A某只能经由B某所有土地出入。然而,B某于2021年8月在其土地上设置围栏,阻挡A某通行,A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拆除围栏并不得妨碍通行”。
[争点]
即便土地周边存在其他到达路径,但该路径不适合耕作时,是否仍可承认周围土地通行权(指被他人土地包围之“盲地”所有人不得已得以通行他人土地的权利)。
[下级法院判断]
一审认为,“该通路系通行所必需的最小限度通道,且不会对被告造成重大障碍”,支持了A某的请求。但二审则认为,“在附近河川旁有一条宽1米、以水泥铺装的堤坝路,如经堤坝路尽头的林地即可到达涉案土地”,“难以认定被告土地是唯一通路,经由林地也并不会产生过高费用”,遂判决原告败诉。
[最高法院判断]
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审判决。合议庭指出,“周围土地通行权不仅在完全无法出入的情况下可以被承认,在需要付出过高费用的情况下亦可被承认;即使存在既有通路,如其功能不足以满足需要,也应承认该权利”,“通行应以对土地所有人损害最小的地点和方式进行,这需要根据社会通念作具体判断”。
合议庭接着说明,“本案中的林地坡度陡峭,且存在因排水沟而下凹的路段,虽然人可以勉强通行,但运送农作物或耕作设备极为困难,路径长度达76米,并需穿越3块属于不同所有人的地块”。
合议庭认为,“原审在适用周围土地通行权相关法律原理时存在误解,且未尽必要的审理,已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遂将案件发回重审。安在明 法律新闻 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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