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指出,规定董事对股东负有忠实义务的修订《商法》,与其说是创设了新的义务,不如说是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此前本就存在的义务。关于因修订《商法》导致针对董事的背信罪适用范围扩大,从而使市场陷入混乱的主张,被认为是一种误解。
首尔大学金融法中心于7月29日在首尔大学法学院百周年纪念馆举办了题为“引入董事忠实义务后的实务争点”的研讨会。本次研讨会未设主题发言人,而是由讨论人围绕修订《商法》的主要争点自由讨论的方式进行。
作为讨论人参与的法务法人Hanulri代表律师Kim Jooyoung(61岁·司法研修院第18期)表示:“关于股东忠实义务条款是‘创设性’规定还是‘确认性’规定,我认为是确认性规定。”他称,在修订《商法》之前,股东利益本应当然受到保护,只是此前未能充分意识到这一点而已。
Kim律师因此主张,修订《商法》宣示了一种会使公司财务崩溃、只是一味最大化股东利益的“股东资本主义”的担忧并不成立。他反而指出,今后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简称ESG)导向将会进一步强化。
他表示:“迄今为止,法院几乎绝对化地将公司法人视为具有实体的拟制人格”,并指出,“正因如此,隐藏在法人面纱之后的实质决策者——董事权力集中的现象才被正当化。”同时他还表示:“如果说这次《商法》修订是某一方的胜利,那么这并非股东的胜利,而是所有利害关系人对公司法人的胜利。”
Kim Jipyung(48岁·第33期)Kim & Chang律师事务所律师也表示:“在向企业董事会说明修订《商法》时,曾经实际有3人以上问过,ESG经营是否会构成违法”,并称“由于毫无根据的不信任、贬低和恐惧而产生这种疑问,其程度之深令我震惊”。首尔大学法学院教授Jung Junhyuk(48岁·第33期)也表示:“即便出现了股东忠实义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仍然存在,与以往并无不同。”
企业所担忧的背信罪适用范围扩大,也更接近于一种误解。背信罪仅在存在业务委托关系时方能成立,而即使规定了股东忠实义务,也并不会在股东与董事之间形成委托关系。Wise Forest代表Cheon Junbeom(48岁·第35期)表示:“董事只需保护股东的利益即可,并非董事的职务已经变成了替股东管理财产。”董事仅从公司法人处受托经营业务。
首尔大学法学院教授Cheon Kyunghoon(54岁·第35期)也表示:“教授是为了学生工作,司机是为了乘客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构成背信罪”,并称“从罪刑法定主义的角度来看,背信罪并不会因《商法》修订而扩大。”
讨论者们一致认为,公司、董事、股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质上并未改变,但利害关系人向董事提出法律问题的可能性有所增加。大型企业集团在子公司之间进行内部交易、进行所谓“订单倾斜”,即通过“隧道交易”(tunneling)侵占私利,以前也构成对公司的背信行为,而此次《商法》修订意味着董事的责任进一步加重。
Jung Junhyuk教授表示:“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以前也是问题,只是企业并未对此保持敏感而已”,并称“撇开是否构成背信罪不谈,董事的注意义务较以往已经提高。”Jung教授强调:“董事无论作出何种决策,都必须伴随审查这一决策会对股东产生何种影响的过程”,“这正是修订《商法》传递的最大信息。”
法律新闻记者 Park Seongdong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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