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判决支持支付约定金
业界称“担忧投资市场萎缩”

当一家创投公司向一家风险企业投资时,如果在合同中将创业者设定为利害关系人,并约定一旦启动重整等程序即可向其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那么创业者须亲自支付股权回购对价的判决已经作出。创投业界担忧,此次判决可能对创业者的融资活动产生抑制效应。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46部(审判长 Kim Hyeongcheol 审判长)于7月16日,在创投公司A公司针对被投资公司代表理事B某提起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履行约定金支付诉讼(2024가합59259)中,作出原告部分胜诉判决。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韩联社供图。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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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于2017年以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RCPS)的形式向由B某担任代表理事的初创公司C公司投资5亿韩元。当时,B某作为C公司的最大股东兼代表理事,成为合同当事人。合同中载明,如启动重整、清算、破产等程序,A公司可以要求B某回购其所持有的C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条款。


2023年12月,C公司因经营困难向首尔重整法院申请简易重整程序。法院于2024年1月作出开始重整程序的决定。A公司依据合同向B某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按5亿韩元本金并适用年复利15%计算的约12亿韩元。


B某主张称:“即便在C公司或B某本人并无任何可归责事由的情况下,仅以开始重整这一事由,就将责任转嫁给作为创业者的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第103条(违反善良风俗)及第104条(不公平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合议庭未采纳B某的主张。合议庭表示:“B某作为C公司的代表理事,对本案合同内容已进行了充分审查,并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指出“很难认为,就该合同对具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课以一定责任,违反了我国社会的基本秩序或善良风俗。”


合议庭接着指出:“并无资料显示B某是在窘迫、轻率或缺乏经验的状态下订立合同,或A公司有利用这一点牟利的情形”,“难以认定该法律行为具有足以使当事人合意所形成之法律拘束力失效的反社会性。”


法律界和初创企业界对这一案件的提起及判决反应称其为“罕见的诉讼与裁判”,同时也评价为“有些勉强的投资资金回收”。Law Firm SugarSquare律师事务所律师 Kim Juhyeon(41岁,第7回律师考试)表示:“初创企业界担忧,一旦本判决最终确定,创业者的融资活动可能会受到抑制”,“今后可以考虑通过立法,使陷入经营困境的公司代表者个人不再承担无过失责任。”


Law Firm Byeol律师事务所律师 Kim Hyeonji(43岁,第3回律师考试)表示:“本案投资合同签订的2017年前后,向创业者要求全面连带保证,或在合同中加入股权回购请求权条款的做法相当普遍”,“这实际上是一种有悖于《商法》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原则旨趣的投资惯例。”她同时指出:“风险投资理应伴随一定程度的风险,但投资方却抱着绝不接受损失的立场提起了类似诉讼”,“此后,《风险投资法》中增设了限制连带保证的规定,且鉴于目前通过风险投资协会标准合同书对连带保证及股权回购请求权持克制态度的氛围,本案反而可能成为初创企业及风险投资业界就标准投资合同书展开相互讨论的契机。”


一位要求匿名的初创公司代表表示:“本案合同是将代表理事设定为利害关系人,并赋予投资方股权回购请求权,一旦投资方行使该权利,实际上等同于要求过度的连带保证,如今法院竟作出了认可这一点的判决,实在令人震惊。”他接着表示:“若要让风险创业者即便失败也能再次挑战,就有必要通过立法或由重整法院行使裁量,预留一定空间,讨论保障其维持基本生活的方案。”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VC)业界一位相关人士也指出:“今后,创业者可能会以类似条款为由拒绝接受投资,而在VC方面,则可能在没有该条款的情况下拒绝投资”,“从双方立场来看,风险投资市场都有一定萎缩的可能性。”



韩Suhyeon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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