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决定]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称,对从父母处承继中小企业的子女减免赠与税,但在未承继家业的情况下排除该优惠的条款,并不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于7月17日以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对A某提起的宪法诉愿案(2020헌바557)作出合宪决定。A某曾主张,“旧《税收特例限制法》第30条之6第1款及第2款违宪”。
宪法法院认为:“规定家业承继赠与税课税特例的条款,以及在未承继家业时排除该课税特例的条款,并不违反税收法定主义、议会保留原则、概括授权禁止原则和税收平等主义,因而不违反宪法。”但对于“虽已承继家业却未从事家业时排除特例”的部分,则认为并非本案裁判的前提,予以驳回。
[案件概要]
A某于2010年从父亲处受赠某中小企业30%的股份,依据旧《税收特例限制法》第30条之6第1款,从赠与财产价值中扣除5亿韩元后,适用10%的税率申报并缴纳了赠与税。A某于2016年就任该法人的代表理事,但税务署以“自赠与之日起5年内未就任代表理事”为由,排除了特例适用,并追加征收4亿余韩元的赠与税。
A某主张,“将家业承继要件概括委任给总统令,违反了税收法定主义和议会保留原则”。此外还主张,“在承继家业后未从事家业的受赠人,如被认定存在正当事由,可以适用课税特例,但未承继家业的受赠人即便有正当事由也不得享受优惠,这违反了平等原则”。
[宪法法院判断]
宪法法院未采纳“将家业承继要件委任给总统令属违宪”的主张。
宪法法院表示:“家业承继赠与税课税特例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提供税制支持,使从事家业所需的技术、经营诀窍得以传承,使家业在保持同一性的前提下持续经营,从而促进经济活力。”并指出:“旧《税收特例限制法》第30条之6第1款授权由总统令规定的家业承继方式,属于可根据经济形势和企业环境变化而有所不同的细节性、技术性事项。”
接着指出:“一般可以理解,家业承继是指承继中小企业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并且可以充分预见,总统令会规定自赠与之日起5年内就任代表理事的要件,因此不能认为违反了税收法定主义或概括授权禁止原则。”宪法法院同样未采纳违反平等原则的主张。
宪法法院表示:“在家业承继赠与税课税特例中,通过经营权移转实现家业承继这一要件的满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已承继家业但违反事后管理义务的情形,如存在正当事由则维持特例适用;而对根本未承继家业的情形,即便存在正当事由也排除特例适用,难以认为显著具有任意性或不合理性。”
同时,宪法法院说明:“旧《税收特例限制法》第30条之6第1款中关于‘按照总统令规定的方式承继家业的情形’的部分,以及第2款前段中关于‘未按照总统令规定的方式承继家业的情形’的部分,均不违反宪法。”
但对于“虽已承继家业却未从事家业时排除特例”的部分,宪法法院认为“本案并未适用该部分,因而不具裁判前提性”,予以驳回。
An Jaemyeong《法律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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