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间主导转为国家主导
以“儿童最大利益”为核心作出收养决定

从本月19日起,韩国国内收养制度将摆脱以民间为中心的体系,全面改为由国家负责的方式。以围绕收养问题出现的人权侵害、海外儿童“出口”争议等为契机,对收养程序全环节的公权力介入将正式启动。


韩联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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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福祉部17日表示,《关于国内收养的特别法》和《国际收养法》将于19日起施行。两部法律分别在2023年7月公布后,经过2年的过渡期,此次正式实施。这是韩国自2013年加入《海牙国际儿童收养公约》12年来发生的制度性变化。


此前,由民间收养机构全权负责从亲生父母咨询、确定收养对象、预备养父母审查、儿童与父母结对到事后管理的全部收养环节。除家庭法院的收养许可程序外,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事实上并不介入。


由此导致失踪儿童被登记为孤儿并被送往海外收养,或被收养给不具资格的养父母而遭受虐待,甚至出现出生记录消失的情况。今年3月,为真相与和解而设立的过去史整理委员会确认,在20世纪60—90年代的海外收养过程中,共有56人遭受人权侵害,并建议政府发表正式道歉。

儿童利益最优先……收养全流程纳入公权审查体系

调整后的收养制度由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分担执行整个收养程序。确定收养对象儿童及其保护工作由相关地方自治团体负责。对预备养父母资格的审查决定,由隶属保健福祉部的收养政策委员会分科委员会依据“儿童最佳利益”标准作出。


收养申请的受理和教育由儿童权利保障院负责,资格审查则由保健福祉部根据受托机构大韩社会福祉会的调查结果作出最终决定。儿童住所所在地所属的市长、郡守、区厅长在收养完成前,将儿童委托给保护设施或寄养家庭加以保护,履行监护人角色,并按季度检查其抚养情况。


当收养被决定后,预备养父母向家庭法院申请收养许可,并可为帮助形成早期依恋和相互适应而利用临时抚养制度。收养成立后,由保健福祉部受托机构和地方自治团体在1年内通过定期咨询和监测继续开展事后管理。


国家将全程负责收养程序…公立收养制度自19日起实施 View original image

国际收养仅作例外性允许

国际收养仅限于依照《海牙公约》原则,在国内未能为儿童找到养父母的情形。保健福祉部将主导决定是否进行国际收养,并直接审查养父母资格和结对情况。收养许可后儿童出境时,韩国将在1年内从对方国家接收适应情况报告,以检查儿童状态。



将外国儿童收养来韩的情形也将首次制度化。过去仅凭民法上的家庭法院许可即可实现,但今后必须包括儿童权利保障院的收养申请、保健福祉部的环境调查、与对方国家的信息交换以及事后检查。再婚家庭子女等“特定目的国际收养”也将依据新制定的国际收养法实施。缔约国之间的收养,在儿童原籍国的收养成立后,仅凭在韩国进行国内收养申报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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