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企缺乏经营权防御手段
亟需为资本市场良性循环重新设计

[记者手记]强制注销自家股票,不能一意孤行 View original image

“应该不会连立法前买入的自家股票都强制要求处置吧?那也太过分了。”


在Park Namgeun共同民主党议员近日提交关于强制注销自家股票的法案后,财界出现不少反弹声音,认为这将损害企业自主性。该法案内容是,强制注销企业所持自家股票中超过10%的部分,从而限制利用自家股票进行的经营权防御或股价管理行为。


法案的宗旨是“提升股东价值”。从股价上涨有利于股东获利这一点来看,可以作出积极评价。但从另一面看,这一举措会限制企业战略上的灵活性。一家持有超过20%自家股票的上市公司高管强调称:“自家股票不仅仅是回馈股东的工具,更是在必要时可以作为经营应对手段的资产。”舆论指出,即便不论立法之后新取得的自家股票是否要求注销,对过去基于多种目的取得的既有持股一律要求注销,则属于过度监管。


财界担忧的是,按照现行法律,自家股票不具有表决权,也不能领取股息,但却可能在战略性并购或敌意收购时发挥经营权防御手段的作用,而这一功能也可能随之消失。因为一旦注销自家股票,可供选择的方案就会减少。如果在不考虑自家股票取得目的、时间点和背景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强制一律注销,企业在制定财务战略时将面临更大困难。


在韩国资本市场上,毒丸计划(附新股认购权)、黄金股(特别表决权)、差别表决权等其他国家普遍采用的经营权防御手段事实上难以运用。财界辩称,韩国企业一直勉强通过自家股票来防御股权,从而维持平衡。如果通过法律将自家股票注销义务化,企业立场上就不得不寻求其他防御手段。


政策的基本前提是“平衡”。如果将自家股票注销制度化是为了股东利益,那么也应同时设计维护经营权的制度。建立防止滥用自家股票的制度性装置,与一刀切地强制注销,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尽管拟设例外条款,但也有声音担忧程序会变得复杂。对企业而言,负担增加,反而可能压缩本应回馈给员工或长期股东的份额。



要让政策和立法建立在市场与企业信任之上,还需要更多意见征集与现实检验。当前所需的不是简单的结构改善,而是为了整个资本市场“良性循环”而进行的制度设计。不能搞单向推进。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