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可环保新业务增发新股必要性
但称“HMG Global”不是外国合资法人
永丰:“决议再次确认章程法律约束力”
高丽锌业,就“外国合资法人”章程作出说明
永丰在针对高丽锌提起的新股发行无效诉讼一审中胜诉。法院认定,高丽锌违反公司章程向现代汽车集团旗下的 HMG Global 发行新股的行为无效,由此作为经营权纷争核心的规模达5270亿韩元的增发失去法律效力,预计今后将对股权结构及经营权走向产生重大影响。
法院驳回了Youngpoong和MBK Partners针对Korea Zinc提出的“允许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的临时处分申请。28日,在首尔龙山区蒙德里安酒店内,Korea Zinc股东大会会场,公司方面相关人员正在指引出入口。本次股东大会被普遍预计很可能以流会或混乱告终。2025.03.28 记者 Yun Dongju
View original image据法律界27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22部(审判长法官 Choi Ukjin)在永丰针对高丽锌提起的新股发行无效诉讼中,作出支持永丰一方的判决。这是自去年3月永丰提起诉讼后,时隔1年3个月作出的第一审结论。
由此,HMG Global所持约5%的高丽锌股份被消灭,与高丽锌方面进行经营权纷争的永丰·MBK Partners与高丽锌会长 Choi Yunbeom 一方之间的持股差距进一步拉大。高丽锌方面立即表示将提起上诉,围绕高丽锌的经营权之争再度陷入迷雾。
此前,高丽锌于2023年9月面向由现代汽车·起亚·现代摩比斯共同设立的海外法人 HMG Global,以面值5000韩元、普通股104万5430股为对象实施规模为5270亿韩元的增发。结果,HMG Global取得高丽锌5%的持股比例,被视为高丽锌方面的友好持股。
永丰对胜诉判决表示欢迎。永丰通过立场文件称:“本次判决明确认定,经营代理人 Choi 会长违反公司章程向 HMG Global 发行新股的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是再次确认公司章程的法律约束力和保护股东权利原则的决定”,并强调:“Choi 会长及高丽锌经营层为保护全体股东权利,本应遵守章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却违反章程,勉强推进向第三方定向增发,其结果就是今天法院的判决。”
永丰接着指出:“信以为真地接受 Choi 会长和经营层所谓‘完全依照章程程序合法进行’的错误说明而参与增发的投资者,以及因违法增发而遭受不利的原有股东,全部都成了受害者”,“Choi 会长在预见到这种结果的情况下仍然一意孤行推进增发,是出于扩大友好势力、强化自身经营权这一错误动机。”
高丽锌方面在判决后立即表示:“将在二审中详细说明与外国合资法人相关的章程制定趣旨和含义,从而获得对新股发行适当性的认可。”
引发法律争议的高丽锌章程条款“外国合资法人”
业界认为,本次判决受高丽锌章程及《商法》规定之解释的重大影响。此前,永丰指出,高丽锌的新股发行▲并非出于“经营上的需要”,而是以防御经营权为目的,且▲HMG Global并非外国合资法人,法院在后一个问题上采纳了永丰一方的主张。
我国《商法》第418条为保护股东的新股认购权,将股东配售作为原则,仅在公司为实现经营目的且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允许向第三方定向配售。高丽锌章程反映了这一立法趣旨,将第三方定向配售对象限定为“外国合资法人”。
法院认为,HMG Global并不属于章程所指的“外国合资法人”,认定该次新股发行违反高丽锌章程,侵害了原有股东的新股认购权。
一审合议庭表示:“从文义解释上看,‘外国合资法人’应解释为‘以外国法律为准据法,由高丽锌与其他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法人’”,并说明:“HMG Global并非高丽锌参与出资设立的法人,因此不属于‘外国合资法人’。”合议庭接着指出:“向 HMG Global 发行新股严重违反公司章程,侵害了原有股东的新股认购权”,“宣告2023年9月13日发行的面值5000韩元、普通股104万5430股新股无效。”
高丽锌方面主张称:“公司章程中所称‘外国合资法人’是指‘依据〈促进外国人投资法〉的外国投资者’”,“如果被告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新股以构建业务合作关系,两家公司即处于广义上的合资关系之中,因此应将‘外国合资法人’解释为‘合资对方法人(依据〈促进外国人投资法〉的外国投资者)’。”
但合议庭认为:“‘外国投资者’并不内含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出资这一‘合资’概念”,未采纳高丽锌方面的主张。
永丰能否在经营权纷争中“扭转战局”
业界认为,若本次判决最终生效,在双方的经营权纷争中,可能出现有利于永丰·MBK Partners 的局面。目前,永丰与 MBK Partners 结成联盟,已持有高丽锌约43%至46%的股份。相对地,高丽锌方面包括友好持股在内的持股比例约为34%至39%。一旦 HMG Global 持有的5%高丽锌股份消失,高丽锌方面的持股将进一步弱化。
但这种持股差距不会立即反映在股东大会上。高丽锌在今年3月定期股东大会之前,将其在澳大利亚持有的子公司 Sun Metal Holdings(SMH)中的永丰股份进行转让,形成了“高丽锌 → SMH → 永丰 → 高丽锌”的交叉持股结构。由此,永丰·MBK Partners 阵营中永丰所持有的25.42%高丽锌股份被实质“钝化”。
永丰方面曾与 MBK Partners 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YPC(YPC),并拟将所持25.42%的高丽锌股份转入 YPC,以此解除交叉持股关系。但根据《商法》第368条,股东大会表决权基准日已被确定为去年12月31日,因此在今年的临时股东大会上,无法通过 YPC 行使股东权利。
高丽锌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公司与现代汽车集团虽然已构建起环保新业务合作关系,但在股东大会表决中,不能将 HMG Global 视为友好持股”,“由于 HMG 在今年股东大会上一直保持中立,即便 HMG Global 的持股状况发生变动,也不会影响经营权。”
此外,高丽锌在此前的定期股东大会上通过了“累积投票制”等制度,即按每1股股票赋予与董事候选人数相同的表决权,使股东可以将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名董事候选人或少数几名候选人,从而营造出有利局面。
在累积投票制下,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特定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董事按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当选,而 Choi 会长一方已在高丽锌董事会中占据多数席位,因此业界并不认为永丰·MBK Partners 能轻易扭转局势。
除上述因素外,高丽锌与永丰之间的法律纠纷等多种变量依然存在。对于在一审、二审中法院支持高丽锌一方的“交叉持股限制”案件,最高法院尚未作出最终裁决;就高丽锌定期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停止的抗告案,永丰也已再次提起再抗告。此外,由 MBK 经营的 Homeplus 近期陷入经营危机,背负沉重资金压力,这一点也可能成为对永丰·MBK Partners 不利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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