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消费者院调查20家体育设施合同
经营者免责条款等问题亟待整改

有意见指出,连锁健身房以及普拉提、瑜伽等体育设施经营者,通过限制中途解约或规避经营者责任的方式,强制消费者接受对其不利的合同条款,因此需要引起警惕。

“连锁健身房条款限制中途解约等,对消费者不利” View original image

韩国消费者院27日表示,对全国范围内消费者损害救济申请较多的20家连锁型体育设施经营企业的合同进行调查后发现,所有合同中均存在对消费者不利的内容,有必要进行改善。


据消费者院统计,从2022年至今年3月,与健身房等体育设施业相关的消费者损害救济申请共受理1万3807件。在20家企业中,有14家(70%)的合同条款存在不当限制中途解约或退款等对消费者不利的内容。在大部分体育设施业者以折扣价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交易惯例下,仍有12家(60%)仅对折扣会员卡禁止解除合同。3家企业(15%)规定,因个人原因不得中途解约。


根据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因解除、解约等终止持续交易时违约金及价款返还的计算标准》,体育设施使用者可以在任何时候解除合同。并且依据《关于约款规制的法律》,体育设施经营者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限制损害赔偿范围,或将本应由经营者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然而,18家企业(90%)在物品遗失、使用者受伤、会员之间发生纠纷等与使用体育设施场所相关的情形中,不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一律将责任转嫁给使用者。


根据相关规定,健身房必须至少配备1名体育指导员。但有3家企业(15%)在凌晨时段不配备教练,并在合同中规定,免除经营者对该时段发生的伤害等事故的责任。还查出限制转让会员卡的情况。5家企业(25%)禁止转让折扣会员卡,2家企业(10%)仅允许转让给直系家属或熟人。4家企业(20%)规定,受让的会员卡一律不得退款。


消费者院通过韩国Research公司,对过去1年内签订过体育设施合同的509名消费者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有59.0%(300人)签订了6个月以上的使用合同,平均合同金额为49万1872韩元。在签订6个月以上合同的300名消费者中,有41.3%(124人)表示担心体育设施经营者可能会停业。


有49名受访者(9.6%)经历过体育设施停业,停业时剩余的使用期限平均为3.9个月,未获退款的使用费平均为26万2388韩元。受访者认为,在签订长期合同时,为防止因停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应当采取的对策是“强制加入保证保险”。



消费者院表示,将把本次调查结果与公平交易委员会及文化体育观光部共享,并共同推进包括督促经营者改进行为在内的多种举措,以防止与体育设施业相关的消费者损害。此外,消费者院还提醒消费者,“不要被活动、促销等价格折扣所迷惑,应仔细核算自己实际能够使用的期限,谨慎签订合同”,并建议“为防备因停业造成的损失,尽量使用信用卡分期付款”。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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