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是非非]宪法第84条与“72字判决书”
“根据宪法第84条”一句话
法院中止李总统公判的理由
难道不是放弃了作为法律解释机关的职责吗
我曾在采访法曹界时写过一篇关于某法官“72字判决书”的报道。起因是我在一家法律专业媒体上看到一则简短消息,说律师协会就一名会员的判决书问题向大法院提出了申诉。辗转打听后,我找到了这位申诉人(律师)。当我看到他拿出的那份有问题的判决书时,一时间说不出话来。
判决书把代理人立场写得很详尽的准备书面直接剪贴为“别纸”,然后只写了“原告如别纸所述主张,但无其他证据足资认定”之类的话。它完全没有遵守民事诉讼法中“判决理由应当记载足以认定判决正当性的当事人主张与判断依据”的要求。如此缺乏诚意的判决理由,加起来一共七十二个字,因此才被称为“72字判决书”。
我和那位法官通了好一阵子电话。“判决必须写明理由,当事人才有可能心服口服,不是吗?”(记者)“本来小额案件可以不写理由。”(法官)“从诉讼金额看,这可不是小额,而是中额案件啊。”(记者)“为了简化判决书,所以写得比较简略……”(法官)“简化是要写得通俗易懂,又不是让你干脆不写吧。”(记者)……法官一再表示“审理是做足了的”,但我无法相信。
之所以絮絮叨叨说这些,是因为看到法院在是否继续审理现任总统案件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样子。如所周知,负责审理总统案件的各位法官一致作出了中止审理的决定。而给出的理由是:“这是依据宪法第84条所作的措施。”整整只有十三个字。看到这里,如果我想起十几年前采访“72字判决书”时的感觉,算不算我想得太多?
宪法第84条规定,“现任总统除内乱罪、外患罪外,在任期内不受刑事诉追”,对这一条款的解释,在整个大选期间都是全国关注的焦点。围绕宪法第84条中的“诉追”究竟仅限于检察机关的起诉,还是也包括审判,不仅政界意见分歧,法学教授之间也莫衷一是。当然,如果连同将这一条款写入宪法的立法本意(为了保证总统顺利履行职务)一并考虑在内,认为审判也应中止的观点属于多数说,我本人也认为这一意见更为妥当。然而,持不同意见的国民完全可能存在。归根结底,人们只能把目光投向拥有最终法律解释权的法院。可法院给出的答复却是:既然是“依据宪法第84条”作出的决定,那么理由就请各位自行揣测吧。这和那份写着“原告如别纸所述主张,但无理由”的72字判决书,又有什么不同?
我并不想指责法院被在位权力的威势所震慑,比青草还先低头伏倒;也不想刻意拿美国那位对Trump总统作出“无条件释放”决定的法官来作比较——据说他花了7分30秒,把理由详细说明了一遍。我只想指出的是,对只想听到法院说明的国民,法院却抛出一句“请自行理解”,这种不亲切与缺乏诚意。
我国对判决结果的服从度在世界各国中处于极低水平。上诉、再上诉接连不断的高上诉率,既不是因为国民性格里有一种“就看到底”的倔强,也不是因为大韩民国完美保障了每个人的受审权利。那背后,是诉讼当事人“哪怕只想知道自己为什么会在诉讼中败诉”这样朴素的愿望。守护这份愿望,正是以法官为职业之人的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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