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Korea Zinc交叉持股系合法程序
缺乏构成股票收购背信及违反《公平交易法》的依据
在请求停止韩亚锌公司定期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假处分抗告审理中,英风·MBK Partners一方败诉。继此前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驳回申请之后,负责抗告审(第二审)的首尔高等法院同样支持了韩亚锌一方。英风·MBK Partners对抗告审决定表示不服,预告将向大法院提出再抗告。
法院驳回了Youngpoong和MBK Partners针对Korea Zinc提出的、要求“允许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的临时处置申请。28日,在计划于首尔龙山区Mondrian酒店举行的Korea Zinc股东大会会场前,Korea Zinc工会成员正在举牌示威。2025.03.28 记者 Yoon Dongju
View original image25日,韩亚锌表示,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25-3部已全部驳回英风·MBK Partners针对韩亚锌提出的、要求停止定期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假处分申请。合议庭全面否定了英风·MBK Partners关于因互相持股而导致英风表决权行使受限属违法、不当的主张,并裁定难以断言韩亚锌一系列防御行为构成防御权滥用,或明显违背常识和信赖(信义诚实原则)。
首尔高院裁定称:“定期股东大会召开时,Sun Metal Holdings(SMH)持有英风股票19万226股,而在定期股东大会基准日即去年12月31日,英风持有韩亚锌股票,因此,韩亚锌依据《商法》第369条第3款限制债权人表决权行使的做法,难以认为违法。”
合议庭接着指出:“《商法》第342条之3是为了根据所谓互相持股股票的表决权限制规定(《商法》第369条第3款),采取防御措施,使双方均不得就对方公司行使表决权,从而排除对方公司取得支配权的可能性,谋求经营权稳定的规定”,并明确了互相持股是合法的经营权防御手段。此外还补充称:“债务人针对本案股票限制债权人表决权行使,难以断言属于防御权滥用或违反信义诚实原则,因此不予采纳债权人的申请。”
此外,对于在韩亚锌及其子公司形成互相持股过程中取得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或违反《资本市场法》、尤其是是否违反《公平交易法》中关于禁止循环出资等规定的主张,法院也一并予以否定,指出相关依据不足,亦无其他资料可以证明。
对此,英风·MBK Partners表示将立即就该判决提出再抗告,以查明韩亚锌方面的违法性。英风相关负责人称:“作为韩亚锌50年以上的大股东,正当行使的股东权利,却被通过制造互相持股外观的方式加以限制,这不仅是对《商法》第369条第3款的曲解,也是对法秩序的欺瞒行为。对于高等法院以‘在本案假处分中,要推翻一审决定作出不同判断存在困难,应在本案实体诉讼中通过充分时间的证据调查和缜密审理后再作判断’为旨趣的决定,我们难以认同。”
此前,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于3月27日以“缺乏根据”为由,驳回了英风·MBK Partners要求在韩亚锌定期股东大会上得以行使表决权的假处分申请。一审合议庭认为,韩亚锌和SMH为阻止英风方面与MBK的并购(M&A)而以互相持股为由限制英风表决权的行为,难以认定为违法。本次抗告审合议庭也得出了相同结论,并全部驳回了停止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申请。
由此,韩亚锌得以在定期股东大会上无障碍推进已决议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和提升股东价值方案,包括:设定董事人数上限(19人以下)、由社外董事出任董事会主席、变更分红基准日等,并获得相应法律支撑。韩亚锌相关负责人表示:“英风和MBK企图掌控韩亚锌董事会的行动仍在持续。韩亚锌全体员工将齐心协力,竭尽全力防御恶意并购(M&A),以确保作为国内唯一的战略矿产生产基地、掌握国家核心技术的国家基础产业企业——韩亚锌,今后也能像现在一样为国民经济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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