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研究院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运用比例监管改善方向》报告
“仅凭传统业务模式难以克服市场饱和”
有必要借鉴英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国家进行改革

有观点指出,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运用比例监管过于严苛。考虑到近期经济形势及海外主要国家的案例,有建议称应当从事前、定量式管制为中心,转向事后、风险管理为中心的监管范式。


根据保险研究院于22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资产运用比例监管改进方向》报告,韩国保险市场已进入成熟期,仅凭传统业务模式难以克服市场饱和问题。自2023年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IFRS17)引入以来,保障型保险偏重现象加剧,年金与储蓄型保险萎缩,导致保险业的老年收入保障功能恶化。


保险研究院:“保险公司资产运用比例监管应改为事后、以风险管理为中心” View original image


与保险业不同,整个金融业正积极寻求提升与老年收入保障相关的竞争力。银行和金融投资业界利用数字技术提供多样化投资机会并提高投资收益率,从而谋求在年金市场中增强竞争力。


保险研究院认为,在这种环境下,保险公司若要获取新的增长动力,就有必要改进与现实不符的资产运用比例监管,提高保险公司投资活动的效率与灵活性。


在韩国,为防止保险公司的资产运用方式超过一定比例,设定并实施了资产运用比例上限。主要比例监管包括:▲对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提供信用的限制(占总资产的3%)▲对大股东及子公司提供信用的限制(占自有资本的4%、总资产的2%)▲房地产投资限制(占总资产的15%)▲外汇或境外房地产限制(占总资产的5%)等。


我国保险公司资产运用比例监管现状。保险研究院提供

我国保险公司资产运用比例监管现状。保险研究院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

英国、德国、日本等海外主要国家过去也为保护保险合同持有人,基于稳定性和风险分散等原则,事前实施资产运用比例监管。但此后,为通过保障保险公司自主性来强化竞争力等,纷纷取消或放宽事前比例监管,转而强化定量资本监管,并强调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要求。保险研究院研究委员Hwang Inchang表示:“韩国也有必要参考海外案例,将对保险公司资产运用的监管转为事后、以风险管理为中心”,他还称:“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为使保险公司能够主动响应消费者需求并提升产业竞争力,应当将现行法律中规定的资产运用比例监管下放至下位法令,以提高监管的灵活性。”



有观点指出,随着偿付能力充足率(K-ICS)制度的引入,对风险资产的要求资本大幅增加,资产集中风险已反映在K-ICS中,鉴于此,应当审视大幅放宽针对风险资产和特定资产偏重的比例监管。Hwang研究委员表示:“此类监管放宽也可以适用于与大股东相关的比例监管”,但他同时强调:“前提是要以确保《公平交易法》下的大企业集团政策和与金融混合企业集团相关监管,以及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效性为基础,谨慎推进。”他接着表示:“为与监管灵活化相配套、强化市场监督功能,有必要将保险公司投资信息披露体系从以会计处理为中心转为以风险为中心”,并补充称:“应当扩大对损失可能性较高的个别投资项目的信息公开,并强化关于利益冲突风险认知与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披露。”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