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涉嫌业务过失致死的40多岁男子判处2年缓刑
一名未对糖尿病急性并发症患者作出适当处方,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生,在一审中被判处徒刑缓期执行。
据联合新闻社17日报道,蔚山地方法院刑事第4单独合议庭(审判长法官 Lim Jeongyun)以业务过失致死罪,判处被诉医生A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
A某是庆南一所医院的内科专科医生,2021年2月,他为因呕吐和呼吸困难等症状来院就诊的患者B某进行诊察后,诊断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糖尿病的急性并发症)。
当时,B某的静脉血酸度(pH值)为7.14,血糖值为314毫克/分升。负责医生在这种情况下,应在监测患者体温、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的同时,适当给予胰岛素和补液。
A某在为B某开出处方,指示在2小时20分钟内注射20支碳酸氢盐后,并未进行电解质追踪检查。
通常,医生在这类情况下,应在监测患者体温、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的同时,适当给予胰岛素等治疗。
尤其是对pH值在7.0以上的患者,一般并不建议给予碳酸氢盐。如属例外使用,则负有工作上注意义务,应频繁检查血糖和电解质,防止发生低血糖或低钾血症。
对像B某这样中度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患者,指南建议通过静脉注射持续输注胰岛素,但A某却指示改为皮下注射胰岛素后便下班离开。
此后,尽管B某多次接受胰岛素注射,其血糖值仍持续升高,但A某并未采取任何额外措施。
对于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患者而言,补充因脱水而丢失的体液极为重要,但B某并未获得足量补液。B某整夜诉说呕吐、口渴、恶心等症状,次日凌晨被转送至另一家医院后,约1小时便不治身亡。
A某在审理过程中主张,考虑到B某是首次接受胰岛素处方,其处方是适当的。并且,他在下班时已指示护士持续确认B某的生命体征,因此并无过失。
但合议庭认为,即便在A某下班之后,如果患者病情进一步恶化,作为主治医生也应更为积极地采取必要措施,因此未采纳A某的主张。
合议庭在量刑理由中表示:“虽然被告为治疗患者采取了多项措施,但难以认定其已尽到临床医学领域通常要求的医疗人员注意义务”,“同时也综合考虑了造成受害人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以及尚未得到受害人遗属谅解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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