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组合法上的公正代表义务争议
大法院:“POSCO具备合理理由”
韩国最高法院就拥有复数工会的浦项制铁向各工会提供车辆,并按各工会的组员人数分配车辆数量和使用期间一事作出判决,认为该做法具有对差别待遇的合理理由,因此不构成违反公平代表义务。最高法院特别2部(主审法官 Eom Sangpil)于5月15日,在浦项制铁(诉讼代理人为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Lee Ukrae、Kim Sangmin、Kim Kyunghan、Jung Younghun、Lee Sungjin)针对中央劳动委员会委员长提起的“要求撤销关于违反公平代表义务纠正再审裁决之诉”(2022두64693)中,撤销了此前判令原告败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事实关系]
全国金属工会浦项制铁支会与浦项制铁工会参加了浦项制铁的谈判窗口单一化程序,2018年12月,浦项制铁工会被确定为谈判代表工会。浦项制铁与作为谈判代表工会的浦项制铁工会在2019年进行集体谈判时,约定在集体协议有效期间内,即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的20个月间向工会提供3辆租赁车辆。其中2辆提供给组员约6500人的浦项制铁工会,剩余1辆在20个月中,15个月由浦项制铁工会使用,5个月分配给全国金属工会浦项制铁支会。
全国金属工会浦项制铁支会主张其组员约有3300人,但以代扣代缴为基准则约为600人。所谓代扣代缴,是指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前,预先代扣会费并向工会缴纳的一种会费征收方式。对此,浦项制铁支会向庆北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纠正,称“公司对租赁车辆的分配属于违反公平代表义务”。《劳动组合及劳动关系调节法》第29条之4第1款对用人单位就参加谈判窗口单一化程序的劳动组合设定了禁止差别待遇的义务。
庆北地方劳动委员会认定该行为构成违反公平代表义务。浦项制铁在中央劳动委员会再审中再次被驳回后,提起了本案诉讼。浦项制铁方面主张:“车辆分配是依据公司与谈判代表工会之间的合意进行的,公司在未经谈判代表工会同意的情况下,无法单方面变更其内容,因此,浦项制铁不能在没有谈判代表工会的情况下单独成为违反公平代表义务的主体。”又称,综合考虑各工会的组员人数、谈判要求事项等因素,有必要对车辆分配作出差别安排,对差别待遇具有合理理由。
[下级审法院判断]
一审采纳了浦项制铁的主张,认定不存在违反公平代表义务。一审合议庭表示:“浦项制铁按各工会组员人数比例分配了车辆使用期间,而浦项制铁支会在与谈判代表工会分配免除劳动时间限额时,已同意以‘代扣代缴’方式计算的组员人数为基准,因此浦项制铁在车辆分配上也适用了同一标准”,“浦项制铁支会在公司提供车辆总数为3辆的情况下,只是提出要求向其提供2辆车辆这一过分要求,并未提出其他替代方案。”
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其判断认为,在不存在关于车辆支援标准的合意情况下,仅以车辆分配时点的代扣代缴组员人数为基准进行车辆分配,属于缺乏合理理由的差别待遇。二审合议庭指出:“车辆支援与免除劳动时间的分配,都是为了支持工会活动,性质相似,而本案劳资合意第1条第6项将免除劳动时间分配的基准时点规定为‘确定提出谈判要求的工会之公告日’,从这一点来看,在车辆支援方面,合理的分配基准也应为‘参加谈判窗口单一化程序时’的组员人数。”同时表示:“负有公平代表义务的浦项制铁本应努力掌握浦项制铁支会的组员人数”,“考虑到浦项制铁的主要事业场所分散在远距离地区,从工会活动需要车辆支援这一点出发,仅以在特定期间使用车辆的方式,难以认为浦项制铁支会能够实质性地使用车辆。”
[最高法院判断]
最高法院的判断与二审不同。最高法院认为:“浦项制铁以支付租赁费用的方式向各工会提供车辆,并以2019年10月一次性扣款明细所载组员人数为基准分配车辆使用期间,对于此举存在具有合理理由的高度可能性”,据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作出有利于原告胜诉的旨趣判决。最高法院指出:“《劳动组合法》第29条之4第1款,是在考虑到‘参加谈判窗口单一化程序的劳动组合或其组员’受集体协议效力约束的情况下,将其确定为用人单位与谈判代表工会所负公平代表义务的相对方,并不能解读为将免除劳动时间或设施、设备等的分配基准时点规定为‘参加谈判窗口单一化程序时’的意思”,“本案劳资合意中所规定的免除劳动时间分配基准,原则上也应为‘本案劳资合意日’,即免除劳动时间限额增加、从而可以进行分配时点的组员人数。”
同时表示:“浦项制铁多次向浦项制铁支会提出‘如对组员人数有异议,请提交补充资料’的要求,但浦项制铁支会在本案车辆支援实施前一直未提交具体的证明资料,也没有任何资料可以证明其曾就确认实际组员人数的方法提出合理替代方案并请求协商”,“在此情形下,浦项制铁以一次性扣款明细所载组员人数为基准提供车辆支援,不能认为是不合理的。”
最高法院还表示:“与必须由用人单位提供场所的工会办公室不同,车辆可由工会自行租赁使用,不存在特别限制,本案车辆支援实际上也是通过补助车辆租赁费用的方式进行”,“即便考虑到浦项制铁事业场所的特性,仅以浦项制铁支会只能在特定期间使用车辆这一情况,难以据此否定车辆支援的合理性。”
[代理人意见]
代表浦项制铁取得胜诉的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Kim Sangmin(46岁,司法研修院第37期)表示:“通过本次判决,可以认为再次确认了用人单位的公平代表义务属于保持中立态度的消极义务。”
记者 洪允智 法律新闻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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