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委员会建议警方在向媒体等提供案件相关视频时,必须取得受害人、参考人等案件关系人的同意。
人权委本月2日表示,已于上月19日建议警察厅厅长修改《有关警方侦查案件等公报的规定》,要求在向外提供受害人和参考人等案件关系人的视频时,须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同时还强调,即便取得同意,也必须对视频进行处理,删除可能识别或推断出案件关系人身份的信息。
此次建议是因为一名电信诈骗案件受害人向人权委提出申诉,称与自己案件有关的视频资料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被分发给媒体。
该受害人曾接到电信诈骗团伙的联系,对方称“你女儿被绑架了,如果想救她,就准备好现金和金条”,受害人随即前往金店。当时金店员工觉得受害人的样子很异常,便拨打112报警,准备从受害人处收取现金和金条的嫌疑人随即被当场抓获。
此后,警方在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的同时,为了宣传电信诈骗犯罪的危险性并防止追加受害,又向媒体分发了视频资料和新闻通稿。
警方方面向人权委说明称,已在向媒体提供视频前对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进行了马赛克处理,并在受害人提出投诉后立即要求删除相关报道,目前相关视频已被删除。
但人权委认为,“即使进行了马赛克处理,视频仍然在足以充分识别或推断出案件关系人身份的程度上被提供”。
人权委同时判断称,“在未事先取得作为犯罪受害人的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分发视频,属于侵犯宪法所保障的个人信息自决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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