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委员会公开《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令修正案立法预告
细化境内代理人指定要件及管理监督责任
从今年10月起,在韩国境内开展业务的海外经营者必须指定一名国内代理人,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包含这一内容的具体要求的施行令修正案已预告立法。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于30日表示,将把《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修正案预告立法至7月9日。
将于10月2日施行的修订《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海外经营者必须指定国内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如海外经营者在韩国设立了法人,或在韩国存在由该海外经营者施加支配性影响力的法人,则必须将该法人指定为国内代理人。同时,海外经营者还被赋予对国内代理人的管理和监督义务。
国内代理人制度是要求大规模海外经营者在韩国提供服务时,指定国内代理人,以保护韩国国内客户的个人信息并处理相关投诉的制度。
此次施行令修正案明确了作为国内代理人指定对象之一的“在高管构成、业务运营等方面施加支配性影响力的韩国法人”的要件。具体而言,▲任免法人的代表理事或任命过半数以上的董事高管,▲出资占法人已发行股份总数或出资本金额的30%以上的情形,被视为具有支配性影响力。
赋予海外经营者的关于国内代理人的管理监督义务等委任事项也被细化。海外经营者必须就国内代理人履行以下管理监督职责:▲制定业务执行计划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对检查结果进行改进确认 ▲每年至少开展1次教育培训。
另一方面,本次修正案还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公共机构范围中,新增了地方自治团体出资·出捐机构。由此,这些出资·出捐机构也可以为履行业务而处理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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