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三星物产无需向美国对冲基金埃利奥特追加支付267亿韩元的迟延损害金。
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16部(金仁谦部长法官)于29日就埃利奥特针对三星物产提起的约定金返还请求诉讼作出判决称:“驳回原告上诉,上诉费用由原告承担”,与一审相同判决原告败诉。
持有三星物产7.12%股份的埃利奥特在2015年三星物产与第一毛织合并过程中,主张合并比例对三星物产不利,提出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其认为,三星物产提出的每股5万7234韩元的收购价格过低。此后,双方于2015年3月签订了一份秘密协议,内容为“如在与其他股东的诉讼中确定的请求价格发生变动,将据此支付差额”,埃利奥特随即撤回了申请。之后,大法院于2022年4月裁定,三星物产每股价格以6万6602韩元为宜,埃利奥特于同年5月从三星物产处获得724亿韩元,这是按照三星物产提出的价格与大法院确定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得出的金额。
但是,埃利奥特于2023年10月提起诉讼,主张还应追加获得267亿韩元的迟延损害金。其理由是,三星物产向其支付的迟延损害金仅计算至2016年3月17日,即从2015年9月8日至2016年3月17日,而向其他股东支付的迟延损害金则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即从2015年9月8日至2022年5月12日,因此其尚应就未获支付期间获得相应金额。
一审支持了三星物产的主张。当时合议庭认为,“双方合意书的内容,虽然在实质上与股票买卖价款相同,但只能解释为为了将以其他名义支付的款项一并包括在内的规定”,“难以认定其为将迟延损害金包括在内的规定”。本案二审亦认为一审判断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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