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商工会议所与中坚企业联合会主办研讨会
提出“混合税制”方案
区分经营权继承人和仅继承财产的受益人

有观点提出,围绕企业继承税制,应当对部分具有经营控制权性质的股票引入资本利得税,以促进企业实现稳定的代际交替。


在“遗产税-资本利得税混合方案”研讨会上,大韩商工会议所常任副会长 Park Iljun 正在致开幕辞。照片由大韩商工会议所提供

在“遗产税-资本利得税混合方案”研讨会上,大韩商工会议所常任副会长 Park Iljun 正在致开幕辞。照片由大韩商工会议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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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商工会议所和韩国中坚企业联合会于21日在首尔中区商议会馆举办了“为企业持续经营设计的继承税—资本利得税混合方案”研讨会。


出席研讨会的继承及家业承继专家、法务法人世宗合伙人律师 Kim Min 指出:“家业承继支持制度仅适用于中小企业等,存在局限。”他补充称:“即便是中小企业,也因根据家业法人所持资产的评估重新认定非上市股票价值、判断承继标的资产是否与主营业务无关、家业承继要件及事后管理要件等多种原因,被事后追征税款的案例很多。”


作为制度改善方案,首尔市立大学教授 Jeon Byeonguk 提出了“混合税制”,即仅针对具有经营控制权性质的股票,将部分继承税转为资本利得税。这是将有意经营企业的继承人,与仅仅继承财产的受益人明确区分开的继承税改进方向。


具体而言,他提出了“时间区分方式”,即在继承时先征收30%的继承税,之后在实际处置股票时再追加征收20%的资本利得税;以及以继承价值600亿韩元为基准,对其以下部分适用继承税、超出部分适用资本利得税的“金额区分方式”等。Jeon 教授说明称:“即便不降低最高税率(50%),仅通过改变缴纳方式,也能在相当程度上缓解集中在某一时点的继承税负担。”


对于这一“混合税制”建议,高丽大学教授 Shin Gwanho 评价称,这是“通过对征税体系本身进行重组,而非简单降低税率,以提高继承税效率性和实效性的尝试”。但他同时强调:“鉴于其有可能被滥用为规避继承税的手段,有必要明确递延优惠的适用要件,通过制度性补充来确保公平性。”



现行家业承继支持制度包括家业继承扣除制度、家业承继赠与税特例、家业继承分期缴纳以及家业继承缴纳延期等。家业继承扣除和赠与税特例制度仅适用于中小企业及年销售额未满5000亿韩元的中坚企业,缴纳延期制度则仅限未申请家业继承扣除的中小企业使用。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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