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加点致癌物” 嘲讽同事兼职生,40多岁男子最终成了有前科者
当众羞辱同事被起诉
法院判决“承担罚金和诉讼费用”
一名餐厅员工在同事面前把兼职生当作致癌物一样嘲讽,结果留下了侮辱罪前科纪录。法院还判令其承担诉讼费用。
联合新闻社17日报道称,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单独审判部部长法官 Kim Taekseong 以侮辱罪判处被告A某(48岁)罚金200万韩元。
根据公诉事实,A某于2022年7月在洪川郡一高尔夫俱乐部会所餐厅一层,在兼职生B某上到二层后,当着同事们的面说:“喂,我把致癌物送上去了。不会因为把致癌物送上去就挨骂吧”,以此进行侮辱。
因这一事件,A某曾收到100万韩元罚金的略式命令。但他申请正式审判,否认称“从未说过那样的话”。然而同事C某则一贯陈述,自己听到了A某的上述发言。
Kim部长法官结合这一点以及此前侦查、审判进行过程,认为在C某可能因此被以伪证罪处罚的风险下,没有任何合理理由或动机,让其在法庭上作出对A某不利的陈述,因而据此作出有罪判断。
他接着表示:“从侦查及公判过程中被告始终未对自己的过错悔悟等情况来看,有必要对被告予以严厉处罚。”最终,A某被判处的罚金为200万韩元,高于略式命令金额。
诉讼费用也由A某承担。法院考虑到由于证人询问等原因,法庭攻防持续近2年等审理经过,裁定由A某负担诉讼费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法院可以命令被告人负担诉讼费用。在有罪事实明显,却仍不必要地申请正式审判,或因证人询问等导致诉讼费用过度增加的情况下,法院会命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另一方面,所谓侮辱罪,是指当众侮辱他人而成立的犯罪,规定于刑法第311条。当众侮辱他人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者200万韩元以下罚金。但仅仅说了侮辱性的话语并不会必然构成犯罪,只有同时具备“公开性”和“可特定性”时,侮辱罪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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