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因为年终结算失误而少缴了税款,应当在综合所得税申报期限——下月2日之前进行更正申报,这样就不会产生加算税负担。
国税厅为帮助不熟悉综合所得税申报的劳动者,于15日发布了包含上述内容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注意事项》。
国税厅通过分析申报内容,每年下半年都会向推定存在过度扣除情况的劳动者发送更正申报指引。如果劳动者因在扣除或减免项目上出错而少缴了所得税,在进行更正申报时就需要负担少报加算税和滞纳加算税。但如果在综合所得税申报期限之前主动进行更正申报,则可以避免产生加算税负担。
相反,如果在年终结算时因迟迟未确认月租合同等支出凭证,或者不清楚新增扣除项目的要件,抑或未能及时提交简化资料而错过的扣除、减免项目,劳动者可以通过自行申报综合所得税来予以反映。
根据申报结果新增产生的退税款,将在申报期限(6月2日)起30日内退还至综合所得税申报书中填写的本人名下账户。
去年除工资薪金所得外,还有通过经营网络购物商城等取得的营业所得、讲课费等其他所得,或者有2000万韩元以上利息·股息所得的劳动者,必须将该等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税。
即便是没有其他所得的劳动者,如果从两家以上公司领取工资而在年终结算时未能合并计算,也应当分别确认各公司的预扣税收据明细,在6月2日前将其合并后申报综合所得税。即使各家公司已经分别进行了年终结算,如未合并申报,也可能被征收少报加算税及滞纳加算税。
如对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有疑问,可查阅国税厅官网上的“年终结算综合指南”,或向国税咨询中心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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