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动视角] 必须停止“为一人立法”
共同民主党推进修改选举法和刑事诉讼法
无视程序、追溯适用招致批评如潮
应举起节制与责任的议事槌
在小说《三国志》中的长坂坡之战里,赵子龙单枪匹马冲入敌阵,救出刘备之子刘禅。因为他在长矛变钝后就夺取敌军武器继续战斗,于是有了“赵子龙像使旧矛那样用”的俗语,如今多用来指“恣意挥舞权力或手段”。14日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上演的一场立法骚动,让人想起了“像用破旧长矛一样乱用”的说法。
共同民主党在大法院将李在明总统候选人的违反《公职选举法》案件以有罪意见发回重审后,拿出《公职选举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行对抗。从提案到通过法司委,甚至还不到半个月。看上去是打算在赢得大选、掌握政权后,再通过国会全体会议,为法案盖上最后的印章。
修正案存在三大问题。《公职选举法》第250条第1款禁止候选人以当选为目的,公开其出生地、经历、家庭关系、行为等方面的虚假事实,而民主党打算删除其中“行为”一词。其给出的理由是“表述抽象,存在任意解释的忧虑”。但这并非真正原因,民主党自己最清楚。这一修法的本质问题在于缩小虚假事实的范围,从而可能给选举场上的谎言插上翅膀。如果关于候选人过去的犯罪前科、不当言行等“行为”的虚假主张不受处罚,选战就很容易沦为负面攻讦的泥潭。这是从根本上动摇作为民主之花的选举公信力的立法。
《刑事诉讼法》第306条(中止公判程序)修正案拟新设第6款,将宪法第84条“总统不受刑事诉追权”的适用范围扩张至审判阶段。然而,该法的首位受益者(当然是以赢得大选为前提)将是身负12项嫌疑、正在接受5起审判的候选人李在明。法律应当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能为某一个人量身定制。那样的国家就不是民主国家。
民主党打算制定的这些法律,有悖常识,在逻辑上也并不完备。民主党称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写入“被告人登记为候选人、当选总统的情形下,应当中止公判程序”。然而又补上一句“但无罪显然的情形等除外”。所谓“无罪显然的情形”究竟指什么情况?在尚未经过审判之前,又如何判断其是否无罪,完全令人费解。
通常的立法程序为:国会全体会议通过后送交政府 → 总统公布 → 15日后施行。但此次修正案在附则中插入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时在任的总统”等条款,设计为立即生效。究竟有什么理由,竟要如此无视立法程序、仓促推进?回避溯及既往立法,是立法者应具备的基本常识,如今却是在一错再错。这正是因为这是“为一人而立法”。
通过改变既有局面的立法、在形势对己方不利时干脆翻修法律,属于滥用立法权。此举终将成为长期存在的不良先例,而一旦时过境迁、选举局势下的亢奋与非理性平息下来,最终也可能变成回旋镖。民主党的立法图谋此刻就应当叫停。民主党应当收起“赵子龙的破旧长矛”,改而挥动“节制的议事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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