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认定相关机构过失与地震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至300万韩元”
与2017年11月和2018年2月在庆北浦项发生的地震有关、认定国家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在二审中被推翻。
大邱高等法院民事第1部(审判长法官 Jung Yongdal)13日在111名浦项市民针对国家和浦项制铁等提起的浦项地震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二审中,作出“无法认定相关机构的过失与地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请求。
二审合议庭表示:“在本案中,要在民事上认定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是由于相关机构的过失而诱发了地震”,“在原告主张的国家赔偿请求和基于共同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部分中,均不存在过失,且无法认定与本案地震诱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指出:“即便在地热发电项目过程中因注水发生了诱发地震,仅凭原告的主张,并无足够的证明资料足以认定公务员或相关机构存在过失”,因此不认可国家赔偿责任。
此前一审合议庭与二审不同,认定地热发电项目与地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出被告应向原告各支付200万至300万韩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国家责任的部分胜诉判决。原告以本案地震发生所致精神损害为由,分别提出从4万2955韩元到2000万韩元不等的赔偿请求。
泛国民对策本部此前以去年3月为基准表示,参与浦项地震精神损害抚慰金整体诉讼的人数为49万9881人,相当于地震发生当时人口(51万9581人)的96%。原告方的泛国民对策本部共同代表 Mo Seong 在判决后立即召开记者会称:“对于这一荒谬的判决,50万浦项市民不可能不感到愤怒。将立即提起上诉。”
浦项市也发表立场文件称:“对于未能作出所有市民都期盼的公正判断,深表遗憾”,并表示“二审合议庭的判断严重背离市民常识和法律情感,是一项重大偏离的决定”。
同时主张:“已经到了不得不接受大法院最终判断的局面”,“为恢复浦项市民的法律权利和弥补损失,绝不会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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