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在宣判前被委托人解任的律师事务所,只要其事实上对胜诉作出实质性贡献并履行了诉讼代理职责且不存在过错,也可以按照约定取得4.6亿韩元的成功报酬金,这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判断。光州高等法院民事第1部(审判长 Lee Ui‑young 高等法院法官)在A律师事务所针对韩国道路公社前·现职派遣劳动者B某等128人提起的约定金诉讼二审案件(2024나22107)中,于4月17日驳回了B某等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对原告部分胜诉的判决。
[事实关系]
A律师事务所在2016年11月受托,约定每人收取20万韩元的启动金,并以胜诉金额的10%作为成功报酬,代理韩国道路公社前·现职派遣劳动者提起确认劳动者地位等民事诉讼的法律代理业务。
B某等人于2020年6月向A律师事务所发送公文,理由包括:▲未经事前协商,单方面对部分工会成员的诉讼予以撤回 ▲对诉讼进行费用未汇入律师事务所账户而是汇入事务长个人账户一事说明不充分 ▲对诉讼进行过程中劳动费用过度收取之目的说明不足等,通知解除与A律师事务所的委任合同。
此后虽另行委任了新的律师事务所,但在仅由A律师事务所出庭参加的第一次辩论期日结束后,于2020年8月作出判决,B某等劳动者部分胜诉。
[法院判断]
2024年4月,一审判决原告部分胜诉。一审合议庭认为:“由于仅凭A律师事务所的贡献就获得了胜诉判决,被告应当支付启动金及成功报酬”,判令B某等128人各自支付相当于民事诉讼中每人获准金额10%的8.6万至854.3万余韩元等款项。B某等人应向A律师事务所支付的总金额为4亿6138万韩元。
一审认为:▲A律师事务所的担当律师在本案委任合同被解除之前,已在相关诉讼中提交了多份主张书面及证据等辩论资料,并出席了辩论期日 ▲相关诉讼的一审判决是基于担当律师提交的主张及证据而作出的 ▲在委任合同被解除后不久,相关诉讼即宣告辩论终结并作出判决,而B某等人新委任的诉讼代理律师事务所在该诉讼中并未提交准备书面等,难以认为其对判决的作出有所贡献 ▲综合案件处理难度以及约定的启动金和成功报酬数额等因素,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每人20万韩元启动金以及B某等人因胜诉获得的经济利益的10%。
二审亦作出与一审相同的判断。二审合议庭指出:▲不存在足以认定A律师事务所作为诉讼代理人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其已提交多份书面材料等 ▲未见足以支持B某等人所怀疑的挪用诉讼费用或因错误而不当撤诉的情形 ▲诉讼周期之所以延长,是因为多达147名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整理较为复杂,难以归咎于A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成功报酬亦不能认为过于高额等,据此判示A律师事务所有权按约定收取成功报酬。
《法律新闻》记者 Hong Yunji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