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断称,即便是代购业者,只要参与通关程序并在实际进口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也可以因违反关税法而受到处罚。

最高法院:“若主导进口过程,代购商也可因违反关税法受罚”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7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Oh Kyungmi)于上月15日驳回了被以违反关税法罪名起诉的A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A某在英国和韩国境内经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公司,销售海外直购商品,因在2021年至2022年间走私价值约13亿韩元的服装,并在此过程中逃避约2000万韩元的关税差额而被起诉。


检方调查结果显示,如为个人自用且购买金额在150美元以下,快递公司可以向海关关长提交通关清单的方式代替正式进口申报,从而免于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但A某为了不进行进口申报并侵占关税差额,将海外直购的商品伪装成金额在150美元以下的货物提交通关清单。


一审和二审均认定其违反关税法罪名成立,判处A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A某辩称,根据关税法规定,代购业者不能成为走私罪的主体,但合议庭认为,结合A某从海外采购到通关以及国内配送的全部流程都由其总负责这一点来看,A某应当被视为“进口该物品的人”。



A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最高法院表示,关税法中的处罚规定,是指在实际参与通关程序的同时,对是否走私等作出决策并起主导性支配作用,从而实质上实施进口行为的人,认为原审并不存在误解法律适用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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