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火灾隐患的召回车辆,如被搁置不管将被处以罚款并停驶
国土部修订《汽车管理法》实施细则
今后,如被列为因存在起火风险而需召回的车辆在一定时间内仍未消除缺陷,将在车辆检验中被判定为不合格。车主必须在完成召回措施后重新接受检验,否则将被处以罚款,甚至可能被作出停止行驶的处分。
5日,据国土交通部近日预告的《汽车管理法》实施规则部分修正案显示,拥有存在起火风险、必须进行制造缺陷整改的汽车所有人,应当在召回开始之日起1年6个月内完成维修。如未履行,将在车辆定期检验中被判定为不合格,车主须在10日内根据召回要求采取措施,并再次接受检验。
去年仁川一处公寓发生电动车火灾并造成严重损失后,相当一部分国民对车辆火灾事故的忧虑情绪不断上升。本次措施正是为提高召回措施的实际效果而制定的。若检验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地方自治团体可以下达强制履行命令。
即便如此,如仍不接受召回维修,车主可能会被处以罚款,甚至被作出停止行驶的处分。但如果因所需零部件供应未能及时到位而无法维修的,将延长期限。国土交通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告知召回事由或向车主寄送通知书的过程中一并告知存在起火可能性。
据韩国交通安全公团统计,今年以来,仍有多种车型因存在起火可能而被实施召回措施。包括温度感应式泄压阀制造不良(现代汽车Nexo)、电子控制液压装置耐久性不足(起亚K7)、冷却液泵线路连接器内部进水导致短路(宝马528i)、软件错误(梅赛德斯-奔驰S580)、驱动蓄电池制造缺陷(沃尔沃XC60)等多种原因所致的起火风险已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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