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小姨子信用卡套现…大法院:“不适用亲族相盗免罚”
最高法院:“加盟店和金融机构是受害者”
“不得免除刑罚”…发回重审
大法院认为,在盗用亲属信用卡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因加盟商户和金融机构也可能成为被害人,不能立即适用免除亲属间处罚的条款(亲族相盗例)而免除刑罚。
据法律界30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Noh Taeak)于本月13日撤销了对30多岁被告A某免除计算机等使用诈骗罪处罚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昌原地方法院。
A某被控于2021年12月,利用与其同住的小姨子的人身信息、信用卡密码和账号,通过所谓“套现”公司将现金打入账户的方式,骗取了7732万韩元。经调查,A某为筹集网络赌博和虚拟币投资资金而实施了上述犯罪。此后,A某又被控侵占公司资金1亿2000余万韩元,并通过虚假出售二手物品骗取13万韩元。
一审判处A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二审则判处1年5个月。然而,虽然二审法院认定侵占和二手交易诈骗罪名成立,但就盗用小姨子信用卡的犯罪部分,认为依据刑法上的亲族相盗例条款不得处罚,因而免除了该部分刑罚。
对此,大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断。大法院称:“有充分余地认为,检察官是以被害人为加盟商户或贷款金融机构等而以计算机等使用诈骗罪提起公诉的”,并指出:“原审应当行使释明权,先明确被害人是谁,然后再就亲族相盗例的适用与否作出判断。”
大法院认为,在信用卡盗用犯罪中,被害人是基于卡片使用属正常的信赖而提供商品和劳务或发放贷款的加盟商户和金融机构。此前,检方也在侦查报告中记载称:“计算机等使用诈骗罪最终虽由卡片、账户等名义人承担实质损失,但直接被害人是发卡公司或金融机构,因此不能适用亲族相盗例。”
此前,宪法法院于去年6月就亲族相盗例条款作出了违宪不合宪决定。对此,大法院表示:“如果对本案承认该违宪不合宪决定的溯及力,反而会使依据该条款而获免刑的人遭受刑事上的不利益”,“应当认为,该条款自作出违宪不合宪决定之日起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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