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罪事实证据不足被判无罪
“难以排除由第三者取走的可能性”

如果在洗手间不慎把手机落下后丢失,那么“窃贼”一定是下一位使用者吗?检方以盗窃手机为由起诉了被怀疑的下一位使用者,但法院以“犯罪事实证明不足”为由宣告其无罪。


据法律界21日消息,大田地方法院刑事第12单独合议庭(审判长 Lee Jaemin)对因涉嫌盗窃被起诉的女性A某宣判无罪。


据悉,A某于2023年8月14日与家人前往济州岛度假,期间在济州市一家咖啡店喝完饮料后,上了二楼洗手间。回到座位不久,一名女性(被害人)前来追问,询问她“是否在洗手间见过手机”等内容。


该女性怀疑A某是偷走自己手机的窃贼,追问最终演变为是否构成盗窃的争议。检方最终以A某盗取该女性遗留在洗手间、价值约150万韩元的手机为由,将其提起公诉。


大田地方法院。韩联社提供

大田地方法院。韩联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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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主张,被害人从洗手间出来后,紧接着就是A某使用同一洗手间,且在确认了咖啡馆内其他位置后仍未找到手机,因此A某就是偷走手机的犯人。然而,据悉咖啡店洗手间内并未安装闭路电视(CCTV),没有拍到作案过程的直接证据。


警方看到外部闭路电视中,A某离开咖啡馆时微微弯腰下楼的样子,因而怀疑她把手机藏在连衣裙里。但A某称,自己平时患有肠易激综合征,又正值生理期,腹部疼痛才采取了那样的姿势。她还提交了记录生理周期的表格和医院处方内容,以证明自己的说法。


法院最终认定A某无罪。法院解释称,当时A某把包留在座位上就进了洗手间,身穿的是没有口袋、紧贴身体的连衣裙,几乎没有可以藏手机的空间。此外,在被受害人追问时,A某还向对方打开自己的包让其查看。


法院还指出,如果没有足以让人确信犯罪事实属实的证据,即便对有罪有所怀疑,也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法院表示:“如果被告人确实盗走了手机,那么尽快离开现场才是合理的行为”,但“她在使用洗手间后仍在咖啡馆逗留了相当一段时间,没有立即离开,且考虑到被告人已经拥有两部手机的经济状况,也难以认定其具有作案动机”。



法院同时判决称,“在咖啡馆众多顾客中,不能排除第三者拿走手机的可能性”。据悉,检方不服一审判决,已于前一日提交上诉状。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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