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挪用同事退职金的员工主张,自己在出席纪律委员会前一天才收到出席通知书,因而提起诉讼称解雇不当,但未获法院支持。


首尔行政法院第12部(审判长 Kang Jaewon 首席法官)在A某针对中央劳动委员会提起的不当解雇救济复审裁决撤销诉讼(2024구합57149)中,驳回了原告的请求,认定A某的解雇正当。

即便在出席纪律委员会通知前1天才收到…法院认定“解雇正当” View original image

A某自2009年1月12日起在社团法人韩国肢体障碍人协会所属设施担任事务局长。他在负责退休年金业务期间,被查出残障劳动者D某的退职金被不当领取。调查结果显示,在D某的退休年金解约后,其账户中的资金被转入A某账户,同时还存在以D某名义办理的贷款。


对此,A某提交了情况说明书,内容大意为:其在管理受害人经济困难的过程中,因自身成为信用不良者,遂以D某名义办理贷款,并通过中途结算退职金加以使用。此后,协会经过内部调查,下令暂停A某出勤,并通过人事委员会决定将其解雇。


A某主张,在解雇过程中其防御权受到侵害,称纪律委员会出席通知书并未在就业规则规定的3日前送达,且未给予其充分的说明机会。


然而合议庭认为:“考虑到A某在居家待命命令状态下,仍处于工作时间内,且邮件正常投递,从人事委员会出席通知书正常送达的角度判断较为妥当”,并指出:“A某在人事委员会召开前一天才收到出席通知书,只能视为A某一方的情况,不能认为协会对此负有责任。”


法院还指出:“A某多次盗用受害人D某名义办理贷款,或通过退职金中途结算、解约储蓄存款等方式挪用了相当数额的资金”,“在此过程中,他还对多份文件进行了伪造、变造,并已因此被判有罪且判决生效。”


法院接着表示:“A某对需要帮助的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严重违反了基本职业伦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可非难性极大”,“考虑到其行为已损害该设施的对外声誉,以及其在2023年因‘职场霸凌’事件曾被处以停职2个月的纪律处分等情况,不能认为解雇措施在社会通念上属于不当。”



《法律新闻》记者 An Jaemyeong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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