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曹故事]调查Lee Jaeyong失败 检方5大越权举措
无视调查审议委建议起诉
违背最高法院判例适用背信罪
机械上诉后又提无意义上告
应成为纠正检察错误侦查惯例的契机
对Samsung Electronics会长Lee Jaeyong涉嫌不当合并及粉饰会计的检察机关调查,可谓彻底失败。尽管检方已提起上诉,案件正在最高法院审理中,但结果被推翻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Lee会长被指控的23项罪名全部无罪,包括一同被起诉的法人在内,其余13人也全部无罪。耗时4年5个月的审判结束后,检方拿到的“成绩单”之惨淡,令人难以相信这是检察机关内部最精锐人员出动,对国内财界排名第一企业总裁展开调查所得出的结果。
二审合议庭与一审法院一样,否定了检方提交的核心证据的证据能力。法院认为,在搜查扣押过程中,检方省略了必须履行的筛选程序,或者未能切实保障被扣押人的参与权,因此作出上述判断。
不仅如此,合议庭为了查明实体真相,甚至连违法收集的证据也一并审查,但最终仍然认定无法证明指控。到了这种程度,只能认为一开始提起公诉本身就是勉强之举。
Lee会长被起诉后不久,辩护团就曾指出:“屡屡采取过度手段的调查团队,与其说是依据证据查明事实真相,不如说是从一开始就以起诉Samsung集团和Lee Jaeyong为目标来推进调查。”如今看来,这番话并非空穴来风。
实际上,在对Lee会长的调查、起诉以及维持公诉的过程中,检方多次采取了勉强之举。
首先,2020年6月2日,Lee会长申请召开检察调查审议委员会后,检方在两天后突然申请逮捕令。一旦逮捕令获批,调查审议委员会就失去讨论是否继续调查或是否起诉的意义,这是一种意在架空调查审议委员会的尝试。
第二,检方无视调查审议委员会的权고,强行起诉。调查审议委员会本是检方作为自我改革方案引入的制度,此前8次调查审议委员会的结论,检方全部予以采纳,但唯独在Lee会长案件上采取了不同做法。委员中多数为律师或法学教授等具备专业法律知识人士,在参加表决的13名委员中,有10人提出“中止调查并不起诉”的意见,但检方并未予以重视。
第三,在调查审议委员会提出不起诉权고的情况下,检方仍需要起诉的名分,于是拖延两个多月,听取其他专家意见,召开部长检察官会议,随后在公诉事实中突然加入此前在申请逮捕令或调查审议委员会阶段从未提及的职务侵占罪名,对Lee会长提起公诉。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主体和被害人的相关判例来看,内部早已得出该罪名难以适用于Lee会长的结论,但由于需要一个未在调查审议委员会讨论过的新罪名,只得勉强塞入。
第四,在一审中,核心证据的证据能力被否定并作出全部无罪判决之时,检方至少应当转而集中精力于那些看上去可以依靠合法收集的证据证明有罪的指控。然而,检方仍然固守既有的证据能力立场,反而通过申请变更起诉书,追加了4项罪名。
最后,即便在可以充分预见法院不会轻易改变对证据能力和罪名证明的判断的情况下,检方仍然选择上诉,这一决定同样令人难以理解。
针对Lee会长的检方调查,从开始到结束都在一再勉强推进。本案应当成为检方摆脱“无论如何只要能到达首尔就行”式的错误调查惯例,转而进行“拯救个人与企业的调查”,从而实现调查范式转变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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