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大韩红十字会虽非“社会福利法人”,但因部分从事紧急福利支援等社会福利事业,提起诉讼请求免征其不动产财产税,最终败诉。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8部(审判长 Lee Jeonghee 首席法官)于去年11月26日,就大韩红十字会以首尔中区厅长等42名地方自治团体首长为对象,提起要求撤销财产税征收处分的诉讼一案,作出原告败诉判决(2023구합86041)。
[事实关系及争点]
首尔中区厅长等地方自治团体首长于2022年对大韩红十字会所持有的不动产征收了财产税及地方教育税。他们依据旧《地方税特例限制法》(下称“地特法”)中“对直接用于医疗事业以外事业的不动产,减征25%的财产税”的规定,征收了减免25%后的财产税。
大韩红十字会(诉讼代理人:法务法人 Yulchon 律师 Shin Giseon、Lee Kangmin、Kim Jongmok)就其中约13.6亿韩元的财产税提起撤销征税诉讼,称“对于红十字会,应适用关于社会福利法人的财产税应全部免征之内容的地特法第22条第2款”。
红十字会方面主张:“大韩红十字会为实现人道主义、为世界和平与人类福祉作出贡献而设立,并以此为目的,将对遭受水灾、火灾、饥荒、恶性传染病等重大灾难者的救护事业及社会福利事业作为宗旨事业”,“因其以《社会福利事业法》规定的社会福利事业为目的并予以经营,故属于该条款的适用对象”。
[法院判断]
合议庭以修订后的地特法为依据,未采纳红十字会方面的主张。
地特法于2020年1月15日进行了修订,修订前的适用对象表述为“依《社会福利事业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法人”,修订后则变更为“以《社会福利事业法》第2条第1号所定社会福利事业为目的的法人”。《社会福利事业法》第2条第1号对社会福利事业的种类作了限定性的规定,合议庭认为,大韩红十字会是依《大韩红十字会组织法》设立的非营利法人,不符合该《社会福利事业法》第2条第1号的规定,因而不能成为适用对象。
合议庭指出:“原告主张,此次修法的旨趣在于,即便不是社会福利法人,只要是以社会福利事业为目的的法人,就应属于减免对象,但修订地特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系统化作为免税对象的社会福利法人等的范围,并明确免税对象事业的范围。”同时说明:“若如原告所主张进行解释,即便不是依《社会福利事业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法人,只要非营利法人经营社会福利事业,就应解释为其相关不动产的财产税等一律免征,这与立法旨趣并不相符。”
An Jaemyeong 《法律新闻》记者
※本稿件根据《法律新闻》提供的内容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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