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资源安全特别法实施令》制定案获国务会议通过
政府决定今后每5年制定一次资源安全基本计划及执行计划,作为今后资源安全政策的基本框架。政府将实施评估国家层面综合危机应对能力的国家资源安全诊断和评估,并将结果反映在基本计划中;在危机发生或出现担忧时,将发布预警。
产业通商资源部表示,包含上述内容的《国家资源安全特别法施行令》制定案已于14日在国务会议上获得通过。
此次施行令制定,是为规定将于下月7日实施的《国家资源安全特别法》所委任的具体事项。施行令包括:▲资源安全控制塔的组成及运行程序 ▲资源安全危机预警体系的运用方式 ▲核心资源的供需管理方式 ▲资源安全危机应对方案等内容。
首先,资源安全基本计划及执行计划将每5年制定一次,负责审议和表决国家资源安全政策方向等事项的控制塔——资源安全协商会,将由企划财政部、外交部、关税厅等有关部门的次官级公务员组成。同时,还为指定韩国石油公社、韩国燃气公社、韩国能源公团等能源和资源类公共机构为负责资源安全相关实务的资源安全专门机构提供了依据。
此外,为了通过国家层面的资源安全危机预警体系评估综合危机应对能力,规定由政府直接实施的国家资源安全诊断和评估,应在基本计划制定前一年定期执行。首个基本计划的制定时间尚未确定,但由于施行令规定应在基本计划制定前一年实施国家资源安全诊断和评估,明年有可能制定首个基本计划。
施行令规定,当资源安全危机已经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可综合考虑危机的严重性和波及力,将资源安全危机预警分为“关注、注意、警戒、严重”四个等级发布。具体发布标准将通过目前正在行政预告的公告予以确定。以石油为例,将分为:▲主要产油国及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局势不稳、运输受阻忧虑等“关注” ▲局势不稳加剧、国内原油进口预计受阻为“注意” ▲局势不稳进一步恶化、国内原油进口实际出现受阻为“警戒” ▲局势恶化、国内原油进口出现严重受阻为“严重”等等级。
同时,将韩国石油公社和韩国燃气公社等能源和资源类公共机构规定为平时的储备义务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将通过另行公告规定临时承担追加或新设储备义务的储备义务机构范围及各机构的储备数量。施行令还规定,为强化韩国对核心资源的自主筹措能力,将制定再资源化产业集群建设计划,并可据此指定再资源化产业集群。
产业通商资源部相关人士表示:“随着《国家资源安全特别法施行令》在国务会议上获得通过,预计我国的资源安全危机预防和应对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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