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泄露机密“一审量刑过轻”
变更起诉事实二审加重刑期
“无特殊事由”驳回上诉

[最高法院判断]

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变更起诉书在诉讼程序中使被告人的诉讼地位过度不稳定,并从本质上侵害被告人的辩护权,在存在此类特殊事由的情况下,该起诉书变更原则上不得被允许。最高法院在提示此“特殊事由”的判断标准的同时,又指出,即使存在特殊事由,但如若不允许变更起诉书,将在刑事诉讼以发现实体真相为目的的宗旨下,导致明显违反正义的结果时,例外地也可以允许该起诉书变更;但对于该例外是否成立,也应当从保障被告人法律安定性等角度出发,进行极为严格、慎重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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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主审大法官 Kim Sanghwan),2020都11949(2024年12月12日判决)


[判决结果]

维持原审对因涉嫌违反《军事机密保护法》而被起诉的A某宣告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判决。


[事实关系及原审]

A某因泄露其在职务中知悉的军事机密,被以违反《军事机密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的起诉事实(第1起诉事实)起诉。一审法院在准许检察官将第1起诉事实交互变更为“以非依合法程序的方法侦知或收集军事机密并将其泄露给他人”的、构成违反《军事机密保护法》第11条、第12条第1款的起诉事实(第2起诉事实)的起诉书变更许可申请后,就第2起诉事实宣告有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军检察官以刑罚过轻为由提起上诉。军检察官在二审第一次公判期日再次申请变更起诉书,追加将第1起诉事实作为主位起诉事实,并将第2起诉事实变更为预备起诉事实。尽管A某的辩护人主张检察权滥用,二审法院仍然准许检察官的起诉书变更许可申请,并就第1起诉事实认定有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最高法院判断(要旨)]

《军事法院法》第355条所规定的起诉书变更制度,从当事人主义的立场出发,即使在可以认定起诉事实同一性的范围内,如果不通过起诉书变更程序对审判对象予以明确限定,则不成为审判对象,从而防止被告人受到其无法预见的处罚,在谋求刑罚权的适当实现和诉讼经济的同时,具有实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制度价值。


在具有动态、发展性特征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最初提起公诉的事实关系,可能会随着诉讼进展而呈现出不同的情况,因此,在起诉事实同一性得到承认的范围内,撤回特定起诉事实后又重新追加等形式的起诉书变更,并非绝对不可能。然而,依照宪法第13条第1款后段“禁止重复处罚原则”的精神,从被告人可能在诉讼程序中处于不稳定地位的人权及法律安定性保障的角度来看,不能认为此类起诉书变更可以任意被允许。


因此,如果起诉书变更在诉讼程序中使被告人的地位过度不稳定,并从本质上侵害被告人的辩护权,在存在这类特殊事由时,该起诉书变更原则上不得被允许。此时,对于是否存在此类特殊事由,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各项情形进行判断:△检察官提出起诉书变更许可申请的实质意图及时机;△尤其是在检察官本有充分机会提出起诉书变更许可申请,却长期不行使该权力,而是在被告人的防御已经成功的阶段之后,突然提出起诉书变更许可申请与否;△起诉书变更许可申请的次数、经过以及起诉事实撤回、追加变更等类型;△尤其是检察官的申请是否具有将特定起诉事实一度排除在现实审判对象之外后又予以翻转的意图;△既有起诉事实与拟变更起诉事实在防御内容上的差异;△结合起诉书变更许可申请前后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内容与过程等审理经过,起诉书变更是否使被告人此前所进行的防御活动化为无效,以及被告人是否仍能对拟变更的起诉事实进行实质且充分的防御等一切情形。只是,即使存在上述特殊事由,如若不变更起诉书,将在通过适正程序迅速发现实体真相这一刑事诉讼目的的角度下,导致明显违反正义与衡平的结果时,例外地仍有允许此类起诉书变更的余地;但对于该例外是否成立,也应当在充分考虑保障被告人法律安定性以及起诉书变更制度之价值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极为严格且慎重的判断。


只是,本案情形难以认定为存在不得允许起诉书变更的特殊事由,原审并无错误,故驳回上诉。



Park Suyeon 《法률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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