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第三次出庭要求
多数意见认为已“满足”批捕要件
与警卫处冲突可能性仍存
缺乏阻止执行的法律依据
被控涉嫌作为内乱首要分子(首犯)的总统尹锡悦,29日仍未响应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公搜处)第三次到案接受调查的要求,使得针对非常戒严事态的调查迎来重大分水岭。
申请逮捕令?……签发要件已“具备”
公搜处最早可能于30日向法院申请对尹总统签发逮捕令。对现任总统申请并签发逮捕令,在宪政史上尚属首次、前所未有。逮捕令在“有相当理由怀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且“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响应出席要求,或者有可能不予出席”的情形下予以签发。
此前,以涉嫌参与内乱重要任务等罪名被起诉的前国防部长金容显的起诉书中,记载了尹总统曾下达“哪怕开枪也要破门而入,把人拖出来”等有扰乱宪政秩序之嫌的指示。公搜处认为,基本嫌疑已得到一定程度的证明,加之尹总统此前三次均未响应出席要求,逮捕令的签发要件已经具备。
公搜处无权侦办内乱罪?……说服力不足
尹总统方面主张,公搜处无权侦查内乱罪。现行《公搜处法》并未将内乱罪列为公搜处的直接侦查对象。但该法同时规定,在侦查过程中所获知的与案件具有直接关联性的犯罪,可以一并侦查。公搜处正依据这一规定,在侦查职权滥用犯罪过程中,继续对所获知的内乱嫌疑进行调查。
在此前的侦查过程中,法院事实上认可了公搜处对内乱罪的侦查行为。法院以涉嫌参与内乱重要任务为由,对前情报司令官文相镐签发了应公搜处申请的逮捕令。即便是同样未将内乱罪列为直接侦查对象的检察机关,也以同样方式将金前部长以涉嫌参与内乱重要任务及职权滥用的罪名逮捕并起诉。法院在签发逮捕令时裁定称,“认定该行为属于检察官可以启动侦查的犯罪范围之内”。
若被警卫处阻拦?……构成妨害公务
即便逮捕令获签发,在执行过程中与总统警卫处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总统警卫处此前已经有阻止警方对总统办公室、官邸及地下掩体执行搜查扣押令的前例。《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务上或军事上需要保密的场所实施搜查扣押时,需要负责人同意。然而,对于逮捕令,并无法律依据允许予以阻拦。如果加以阻挠,即构成妨害公务罪。尤其是在团体或众多人员以威力方式加以妨害时,将构成特殊妨害公务罪。特殊妨害公务罪的刑罚将在原有刑量基础上加重50%。
公搜处处长Oh Dongun表示:“不能以公务秘密等理由阻碍逮捕令和拘捕令的执行”,并称“将以公搜处处长名义向警卫处发送公文,警告其可能构成特殊妨害公务罪及职权滥用妨害权利行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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