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认定为虐待致死杀人罪,而认定为虐待致死罪”
受害者母亲遗弃、疏于照顾罪名成立

在教会生活的一名女高中生被虐待致死一案中,教会合唱团团长及两名信徒未被认定构成虐待杀人罪,而是以虐待致死罪被判有罪。


据韩联社报道,9日,仁川地方法院刑事第13庭(审判长 Jang Wooyoung)在宣判公判中,将以违反《关于儿童虐待犯罪处罚等的特别法》中的儿童虐待杀害等罪名被起诉的教会合唱团团长A某(52岁,女)的罪名变更为儿童虐待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与其一同被起诉的B某(54岁,女)等两名教会信徒也未被认定构成虐待杀人罪,而是以儿童虐待致死罪分别被判处4年至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涉嫌在教会虐待并杀害女高中生的50多岁信徒,今年5月18日出席在仁川地方法院举行的拘捕前嫌疑人讯问(逮捕必要性实质审查)现场。 联合新闻提供

涉嫌在教会虐待并杀害女高中生的50多岁信徒,今年5月18日出席在仁川地方法院举行的拘捕前嫌疑人讯问(逮捕必要性实质审查)现场。 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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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患有双相情感障碍(躁郁症)本应接受精神科治疗的女儿不送医院而送往教会,构成遗弃和疏忽罪名(违反《儿童福利法》中的儿童遗弃、疏忽条款)被起诉的受害者母亲(52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此前,检方在上月25日举行的结案公判中,以儿童虐待杀人罪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并求处A某无期徒刑,对B某等两名信徒各求处有期徒刑30年;同时对受害者的母亲求处有期徒刑5年。


合议庭表示:“检方主张‘被告人强行捆绑受害者,搜索如何进一步加重虐待的方法,并在受害者已无法自行控制排泄、完全不能进食的情况下继续虐待,最终将其虐待致死’”,但同时认为,“缺乏证据足以证明当时仍能与人对话的受害者已处于生命垂危状态”。不过,“虽然难以认定被告人具有杀害受害者的故意,但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虐待行为与受害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儿童虐待致死罪名成立”,作出了上述判断。


合议庭还指出:“被告人毫无罪恶感地将受害者监禁了3个多月,反复实施身体虐待,最终导致其死亡。这是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都难以被合理化的犯罪行为,但被告人却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反而作出令人难以信服的辩解。”同时也说明量刑理由称:“考虑到包括受害者母亲在内的遗属并不希望对被告人进行惩罚,以及被告人本意是想帮助处境艰难的受害者,却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等情节。”


关于受害者的母亲,合议庭表示:“其怠于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罪责并不轻”,但也“考虑到其失去女儿的悲痛和罪恶感,使她处于比任何人都更加痛苦的境地等因素”。


A某等3人因在2月至5月15日期间,在仁川一所教会内虐待并致死一名在教会生活的女高中生C某(17岁)而被提起公诉。C某因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本应接受精神科治疗,但据悉,其母亲与教会信徒商议治疗方案时,听到“合唱团将负责C某的治疗”的说法后,便将女儿送往教会。



教会信徒将C某关在教会内,为防其逃跑而进行监视,即便其出现需要住院治疗的异常症状,仍反复实施捆绑身体等残酷行为。信徒们强迫已连续5天无法入睡的C某誊写《圣经》,还指示她在从地下1层到地上7层的楼梯间内上下往返1小时。持续的虐待导致C某甚至无法控制大小便,也完全无法进食,但他们仍继续对其实施捆绑等残酷行为。最终,在5月15日晚上8时左右,C某在教会吃饭时失去意识倒地,被送往医院抢救,但4小时后死亡。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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