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拉提培训班进行团体课程时,一名学员从器械上摔下受伤,运营公司向授课教练提起的追偿金诉讼中部分胜诉。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17单独合议庭法官 Shin Jeongmin 于8日就A公司针对B某提起的追偿金诉讼(2023가소2455945)中判决称:“B某应向A公司支付450万余韩元”,作出原告部分胜诉判决。
经营普拉提培训班的A公司于2018年11月中旬与C某(81岁)签订了100次团体课程合同。同月,与A公司签订教练委托合同的B某负责为C某所在小组授课。C某在器械上采取所谓“猫式”姿势听取B某讲解时,滑板向后滑动导致其腰部折弯,从器械上摔落。因此C某左肩关节脱臼并发生肩袖撕裂等伤害,随后以A公司和B某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2023年10月,法院判决称:“A公司与B某应连带支付1800余万韩元及其迟延损害金。”同年11月,A公司向C某支付了2250余万韩元后,又以D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2000余万韩元”。
Shin法官表示:“普拉提是利用器械进行的力量训练,伴随器械使用而存在事故风险;团体课程中,最多由1名教练同时为6名学员授课,对所有学员一一集中关注存在局限。A公司在签约时与时年75岁的C某订立合同,但没有证据显示其就运动能力进行了充分咨询或审查;虽然B某在事故前曾向A公司代表表达过‘对七十多岁学员进行团体课程存在风险’的担忧,但除被告知要根据学员身体状况进行教学外,并未采取其他特别措施。”
他接着认为:“综合考虑到B某在向4名学员示范动作过程中,C某率先开始推板动作,却因无法抵抗弹簧张力而从器械上摔落等情况,认定在A公司已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中,将B某的责任限定为20%较为妥当。”
不过,对于B某主张依据教练委托合同书,因本次事故并非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应当免责的抗辩,Shin法官并未予以采纳。
《法律新闻》记者 Park Suyeon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