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处”起诉权受限成问题
类似案例可能再次出现
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简称“公搜处”)与检察机关围绕审计院干部受贿案件相互推诿责任,引发所谓“乒乓争议”。虽然最终由检方承担补充侦查,事件暂告一段落,但有意见指出,若无制度性补强,此类矛盾可能反复出现。原因在于,在不具有公诉权的案件上,公搜处的相当一部分侦查权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法律界还一致表示,关于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的问题,也亟须进行制度性完善。
“乒乓”的背后:公搜处担忧“沦为司法警察”
19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已将审计院三等干部受贿案件分配给反腐败调查一部(部长检察官为 Lee Jundong),计划由该部直接进行补充侦查。
该案系审计院干部 Kim某于2020年推进社会基础设施领域审计时,被指从企业收受约15亿韩元贿赂。公搜处接到审计院的调查请求后,于去年11月将 Kim某以起诉意见移送检方。检方今年1月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将案件重新移送公搜处,但公搜处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接收案件。
有分析认为,公搜处最终未接受检方补充侦查要求的背景,是其担忧自己“会沦为司法警察”。如果在不具有公诉权的案件上接受检方的补充侦查要求,公搜处可能被视为接受检方侦查指挥的司法警察机构。
检察机关内部对公搜处的这一立场也颇有不满。一名检察高层干部表示:“如果公搜处连基础性侦查都没有做完就以起诉意见移送案件,检方怎么可能就那样直接提起公诉呢。”
制度空白或致“最长羁押40天”
不少分析指出,两机关的矛盾源于公搜处的双重地位,是侦查权与公诉权相分离这一结构性问题所致。公搜处只能对大法院法官、检察总长、法官与检察官、警察厅警监级以上警察公务员等特定对象直接提起公诉;对其余高级公职者案件,虽然拥有侦查权,却不具备公诉权。
2019年国会就设立公搜处展开讨论时,当时的执政党共同民主党主张赋予公搜处侦查权与公诉权。然而,在除当时自由韩国党以外的朝野协商过程中,公诉权遭到限制,而案件处理程序与权限范围并未得到明文规定,从而被搁置为制度性空白。
尤其是在拘捕令(拘留令)处理过程中,制度空白被指尤为严重。现行《公搜处法》第8条第4款以概括方式规定,公搜处检察官可以准用《检察厅法》上检察官的职务。依此规定,公搜处检察官即便在无公诉权的案件中,只要获得针对嫌疑人的拘捕令,就可以将拘留期限延长至最长20日。此后案件一旦移送检方,检方又可以另行将拘留期限再延长20日,从而可能出现嫌疑人被羁押最长达40日的情况。
一名要求匿名的刑法专业法学院教授表示:“说不好是幸运还是不幸,目前为止公搜处申请的拘捕令全部被驳回,因此尚未出现这种案例。”但他同时忧虑称:“限制拘留期限本是为了保护嫌疑人,但依照现行法律结构,极有可能侵害嫌疑人人权,问题非常严重。”
法律界一致认为,唯一的解决方案是通过立法,明确案件处理程序和权限范围。由于公搜处具有独立性,通过行政部门等渠道在机构之间进行协调并不容易。一名首尔地区法学院教授表示:“从责任侦查的角度看,由启动侦查的机关负责到补充侦查为止是合理的。”但他同时指出:“公搜处的独立性也是重要问题,只能通过立法来解决。”
《法律新闻》记者 Lim Hyunkyung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