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认为,前任最大股东Eastar Holdings应就收购兼并(M&A)告吹承担责任,向济州航空返还约140亿韩元。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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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民事第3部(主审大法官 Lee Sukyeon)于上月8日对济州航空起诉Eastar Holdings及Eastar航空原大股东Daedong Investment提起的其他(金钱)诉讼(2024다231308)作出判决,最终维持二审中“Eastar Holdings向济州航空支付138亿韩元,Daedong Investment支付4.5亿韩元”的原告部分胜诉判决。


济州航空与Eastar航空于2020年3月签订股份买卖合同并推进收购兼并(M&A),但围绕清偿拖欠工资250亿韩元等合同中的先决条件履行问题产生矛盾,最终导致收购兼并告吹。


济州航空主张,Eastar航空未履行包括重要合同义务不履行在内的清偿189亿韩元拖欠工资及104亿韩元税款等未付款项的要求。Eastar航空则反驳称,已完成合同书上的先行条件。


济州航空于2020年9月起诉Eastar Holdings和Daedong Investment,要求其“返还定金及预定的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34.5亿韩元”。Eastar Holdings等则于2021年4月提起反诉,要求支付50亿韩元的交易价款。


一审全面支持济州航空的请求,判决Eastar Holdings向济州航空支付230亿韩元,Daedong Investment支付4.5亿韩元。一审合议庭指出:“Eastar Holdings在重要方面违反了股份买卖合同条款中的陈述与保证”,并称“济州航空提出整改要求后,其在10个营业日内仍未整改,因此济州航空于2020年7月22日解除股份买卖合同并请求返还定金及预定的损害赔偿金,属合法行为”。


二审判决Eastar Holdings支付经按20%比例减额后的预定损害赔偿金138亿韩元。Daedong Investment的支付金额与一审判断相同。


二审合议庭表示:“虽然Eastar航空违反合同上的陈述及保证在重要方面构成违约,但难以断言属于根本性违约,也难以认为存在故意、欺诈或隐瞒行为。”


同时,合议庭说明其考虑了以下因素:△济州航空在签订股份买卖合同之前,应已知悉Eastar航空财务状况不佳;△济州航空同意Eastar航空停飞(暂时中断运营)后,又不同意其恢复运营的审批请求,导致自停飞时点起超过60日停止运营,从而致使运行合格证(政府确认航空器运营适航性的安全许可证)失效;△在股份买卖合同签订之后,Eastar航空合同项下的违约金额、工资与税金、航空保险费未支付金额增加或产生新的未支付金额,其原因看上去包括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的业务不振等。


在双方提起上诉后进入上诉审中,大法院认为二审判断不存在问题,予以维持。对于Eastar Holdings的上诉,大法院认定其不合法。大法院表示:“上诉状未附加印纸,就此虽已收到印纸补正命令,但仍未在期限内完成补正。”



记者 Hong Yunji,《法律新闻》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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