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傲”的路易威登…改造后转卖吓一跳
法院:“改造产品也是有价值的商品”
路易威登“改造”案…“赔偿1500万韩元”
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用路易威登包袋进行加工重新制作而成的“改造产品”构成对奢侈品牌商标权的侵害。
据联合通讯社当日报道,特许法院特别民事合议部第31部在路易威登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针对改造业者A某提起的禁止商标权侵害等诉讼中,驳回了A某的上诉。A某在一审中被认定侵犯了路易威登的商标权,被判赔偿损失后不服提起上诉,但最终败诉。
二审合议庭判决A某“不得使用标有路易威登商标的包袋面料制作改造产品,并向路易威登支付1500万韩元的损害赔偿金”。这一结果与去年11月进行的一审相同。
2017年至2021年间,A某在顾客送来路易威登包袋后,利用其面料制作尺寸、形状、用途不同的包和钱包,每件改造产品收取10万至70万韩元的制作费。得知此事后,路易威登认为A某损害了其商标的来源标示及质量保证功能,构成商标权侵害,于2022年2月提起诉讼。
A某在整个审理过程中主张,改造产品并不属于新的商品。但合议庭表示:“要适用商标法违规定性,需先审查改造产品是否属于商品”,“改造产品与原有产品一样,在二手交易市场上以高价交易,并作为独立商品具有价值,因此应认定为商品。”
合议庭接着指出:“改造产品上同样标示有原告的商标,且未在改造产品上标明‘已改造、为再生品’等字样,一般消费者可能会误认为该产品的出处是路易威登生产的”,并认定“这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对于A某主张“改造产品仍属于既有产品的同一性范围之内,因此不能再次主张商标权”的意见,合议庭也未予采纳。合议庭认为:“改造产品在外形、尺寸、形态、功能等方面已完全不同,于是生产出了新的商品,因此可以就此主张商标权”,并支持了原告一方的主张。
二审判决作出后,A某表示“这是一个不合常理的判决,忽视了消费者权利,令人非常失望”。同时称,“今后对衣服或包进行改造、对汽车进行改装等行为本身都将成为非法”,并表示将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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