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互联网直播平台“Panda TV”的公司不服被处以30亿韩元法人税的处分提起行政诉讼,但败诉。法院认为,该运营公司事实上在承接其他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会员信息、视频资料和服务器等后开设Panda TV网站,难以视为“创业”,因此不能享受赋予创业风险企业的税额减免优惠。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8部(审判长 Lee Jeonghee 首席法官)于8月13日,在Panda TV运营公司Double Media起诉江南税务署、请求撤销法人税课税处分的诉讼(2023구합65907)中,作出原告败诉判决。


图片来源 法律新闻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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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e Media于2019年9月成立,同年10月开通Panda TV服务,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Double Media依据《税收特例限制法》中的“创业风险中小企业税额减免规定”申报了2020课税年度的法人税。


首尔地方国税厅向江南税务署通报了审计结果,内容为Double Media并非税额减免对象。理由是,应当视为Double Media承接了“Can TV”运营公司Planet Pang和运营“Full TV”的Global Monster的运营权后开始Panda TV,因此并非“创业企业”。根据首尔地方国税厅的通报,江南税务署通知Double Media缴纳2020课税年度法人税30亿7350万韩元。Double Media不服,提起了诉讼。


Double Media方面主张:“Can TV、Full TV与Panda TV在节目传输方式上存在差异,由此Panda TV的销售额进一步增加,等于在业务运营方式的核心上不同,因此符合税额减免要件中的‘创业’。”


但法院未采纳Double Media的主张。合议庭表示:“如果不能认为是通过创业、即首次开创新业务而产生原始性业务创造效果的情形,则《税收特例限制法》上的法人税减免规定不适用。Panda TV与Can TV、Full TV均由所属主播(BJ)进行游戏或成人节目等互联网直播,引导观众打赏,并向观众有偿销售道具以获取收益,在这一点上业务运营方式相同,因此难以认为具有原始性的业务创造效果。”


合议庭认为,从Double Media分别与Planet Pang、Global Monster公司签订将Can TV和Full TV的会员信息、视频资料、服务器等租赁10年的合同等情况来看,应视为符合《税收特例限制法》中“不是创业,而是收购或购买原先用于既有业务的资产,继续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形”。


合议庭说明称:“综合考虑△相关租赁期限为10年 △将并非土地等不动产的互联网直播平台以10年长期租赁并不常见 △网站租金定为约11亿至16亿韩元的巨额,并约定在签约后4个月内一次性支付10年全部租金,难以视为通常的租赁合同等因素,本案合同的实质应认定为Double Media收购、购买了Can TV及Full TV的会员信息、著作视频资料、服务器及相关全部信息等资产。”



Hong Yunji 《法률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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