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代驾司机也是《工会法》上的劳动者…从属地位获认可”
“原审认定其为《工会法》上的劳动者是正当的”
韩国最高法院首次作出判决,认定代驾司机也是可以行使“劳动三权”的《劳动组合及劳动关系调节法》(劳动组合法)上的劳动者。包括“Tada”司机在内的平台劳动者被认定为《劳动基准法》或《劳动组合法》上的劳动者的最高法院判断正接连出现。
据法律界2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No Taeak)在釜山地区代驾企业FN Mobility(原Chingunet)针对代驾司机提起的确认劳动者地位不存在诉讼的上诉审中,于上月27日维持了一审中原告败诉的判决,予以最终确认。自诉讼开始以来已过去约5年8个月。
合议庭表示:“原审认为被告属于原告的劳动组合法上的劳动者,该判断是正当的。”
诉讼缘起于两家代驾公司自2014年5月左右开始,以招募代驾司机并签订“合伙合同”的方式运营业务。与代驾公司签订合同的A某于2018年12月成立了釜山代驾产业工会,随后向相关公司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各公司则以“代驾司机只是经营者,并不存在使用从属关系”为由,拒绝集体协商要求,并于2019年2月以工会成员为对象提起诉讼。核心争点在于代驾司机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一、二审均支持代驾司机一方。法院认为,司机事实上只能通过公司从事代驾工作,处于“从属性”地位。合议庭认为:“代驾司机执行的是公司所委托的代驾业务,其从公司获得的代驾费用应是主要收入来源。”司机将钱预先存入公司开设的虚拟账户后,公司以保险费和手续费名义予以扣取。代驾费用以银行卡结算时,公司向司机支付的金额属于对劳动提供的对价,这一点也被作为依据。实际上,为了获得“优先派单”,司机必须在工作日晚上8时30分至次日凌晨1时30分期间工作。“工作形态”同样由公司单方面决定。
最高法院也维持了原审判断。最高法院认为,在公司预先确定代驾费用的情况下,司机接单出车,因此报酬是由公司决定的。合议庭判断称:“如果司机拒绝被分配的订单,今后将会受到不利影响,因此看上去难以轻易拒绝派单。”
最高法院就代驾司机的劳动者性作出判断尚属首次。但在本案中,被审查的是可以从更广泛概念理解的劳动组合法上的劳动者性,而非代驾司机在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性。
此前,车辆呼叫服务“Tada”的司机也已于去年7月在最高法院最终被认定为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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