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削减工资的公司代表被判处罚金。
18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西部地方法院刑事第8部法官 Lee Sechang 以违反《劳动基准法》和《勤劳者退休给付保障法》嫌疑,对一家损害评估公司代表A某(70岁)判处罚金500万韩元。
A某在首尔麻浦区雇用常时劳动者50名,被指控于2018年1月至2022年8月约26个月期间,削减曾以董事身份工作后离职的劳动者B某工资约3000万韩元,并未支付迟延利息等。
根据现行法律,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死亡或离职时,应当自支付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内支付工资、补偿金及其他一切金品。但如有特殊情况,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合意延长支付期限。
A某在未与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未支付被削减的金额,并且对由此产生的确定缴费型退休年金缴纳额差额249万韩元及迟延利息26万韩元等合计约275万韩元也未予支付。
合议庭表示:“削减工资属于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是否取得劳动者同意必须进行严格而慎重的判断。被告未能提出足以认定劳动者同意削减工资的客观资料或依据,同时综合考虑到被告除很久以前曾被判处罚金外并无其他刑事处罚前科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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