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点击”手法截留到账资金的账户名义人遭重罚
《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首次适用

检方如今可以对向非法赌博网站运营者出借“人头账户”,并截留流入账户的赌博资金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近期,检方以违反《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罪名追究截留赌博资金行为的刑事责任,并成功争取到实刑判决。迄今为止,仅对出售人头账户的嫌疑进行处罚,如今则在惩处出售人头账户后又私自转移赌博资金的账户名义人方面得到强化,同时也形成了可以没收、追缴非法赌博资金的判例。


图片由《法律新闻》提供

图片由《法律新闻》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

大邱地检强力犯罪搜查部(部长检察官 So Changbeom)近日在一宗非法游戏厅运营移送案件中,查明了人头账户流通组织,以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违反《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等嫌疑,将4名主犯予以拘留起诉,并对相关人员12人提起不拘留起诉。大邱地方法院对4名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有期徒刑2年等实刑。同时,对这4人的非法赌博犯罪收益共8.9501亿韩元予以追缴。这是对用于非法赌博运营的人头账户名义人实施俗称“按键”犯罪而作出有罪判决的首例。“按键”是指当资金汇入人头账户后,暗中将钱款截留的行为。


本案是在检方对非法游戏厅运营移送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过程中曝光的。游戏厅运营者出售了以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的多个账户给非法网络赌博网站的行为被查获。在调查账户名义人的过程中,检方注意到,这些人全部是居住在大邱、庆北地区的二三十岁人群,且汇入账户的赌博资金在相近时间被取出,认为情况可疑,遂展开侦查。追加侦查结果显示,他们有组织地将人头账户出售给非法赌博网站运营者,在赌博资金汇入后,又暗中将资金取出。


此前,在电信诈骗犯罪中,对人头账户名义人的“按键”行为适用侵占罪予以处罚,但在非法赌博案件中,并未适用同一法律逻辑。法院在电信诈骗人头账户中资金被转移的情况下,认为这是侵占受害人的钱款,从而处罚账户名义人。相反,在非法赌博的情形下,由于赌博网站使用者在向人头账户汇款后,会将其兑换为游戏币等,因而不被认定构成侵占罪。由此,既难以处罚向非法赌博提供人头账户的账户名义人的“按键”犯罪,也难以追回非法赌博资金。


检方在完成法律审查后,除对人头账户流通组织成员的出售人头账户行为外,另行适用违反《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罪名。检方将其擅自提取并使用赌博资金的行为视为收受犯罪收益。《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第4条规定:“明知情节而收受犯罪收益等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大邱地方法院部长法官 Kim Seoksu表示:“被告人与他人共谋,收受了因开设赌博场所这一属于可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重大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犯罪收益等”,据此对其违反《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的嫌疑作出有罪判决(2024高单271)。对此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法院也以同样逻辑作出判决(2023高单4628)。


负责本案侦查的当时大邱地检强力犯罪搜查部(现全州地检刑事第二部)检察官 Lee Heeuk表示:“此前在与非法赌博相关的人头账户‘按键’案件中,难以以侵占罪进行评价,因此着手寻找适用其他罪名的方案。”


大检察厅已将本案作为案例通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今后将在类似案件中积极适用同样的法律逻辑。



《法律新闻》记者 Lim Hyeongyeong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