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简易支付明细书可免报工资总额
收入后位30%人群自付医疗费上限冻结

在社区诊所申请并接受高血压、糖尿病一体化管理服务的慢性病患者,其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将从原来的30%降至20%。


保健福祉部13日表示,在国务会议上通过了包含上述内容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实施令》部分修正案。


高血压、糖尿病综合管理时个人负担率由30%降至20% View original image

从主要修订内容来看,对申请高血压、糖尿病一体化管理服务并制定个性化管理计划等,符合一定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在社区诊所就诊时,将其个人负担比例从原来的30%降至20%,此次修订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


保健福祉部期待,通过这一措施,引导慢性病患者在社区诊所接受综合、持续的管理,同时也将有助于改善医疗服务传递体系,促进合理就医。


此次修正案还包括一项措施:自2025年健康保险费年度结算(对应2024年度收入)起,企业等用人单位如果已向税务机关提交所属职工的工资发放明细,将免除向健康保险公团申报报酬总额的义务。


此前,为了进行健康保险费年度结算,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10日前向健康保险公团申报所属职工上一年度的报酬总额。同时,为了进行工资所得税年度结算,用人单位在同一时期还需向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工资等收入,因此实际上需要向税务机关和健康保险公团就同一内容进行两次申报,带来不便。


保健福祉部表示,当用人单位已向税务机关提交简易支付明细表时,将视同已向健康保险公团申报报酬总额,健康保险公团将通过与国税厅的数据联动来办理保险费年度结算。


在申请调整作为征收健康保险费基准的“月收入额”时,将把可作为依据的收入项目从原先的2类(经营所得、工资所得)扩大到6类(经营所得、工资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养老金所得、其他所得)。目前,健康保险为使参保人能够以当前收入为基准缴纳保费,正在实施并运行月收入额调整制度,此次扩大是为激活该制度。


此外,为减轻低收入健康保险参保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将把收入排在后30%人群的个人负担上限额维持与去年相同的水平。



高血压、糖尿病综合管理时个人负担率由30%降至20% View original image

保健福祉部健康保险政策局局长 Lee Junggyu 表示:“本次实施令修订是继今年2月发布的《第二次国民健康保险综合规划》之后的后续措施”,并称“通过统一年度结算申报渠道、扩大月收入额调整申请对象等,提高保费缴纳便利性,同时有助于减轻接受综合管理的慢性病患者和低收入参保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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