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之斡旋受贿
在全北群山市新万金太阳能发电项目推进过程中,一名被控为从当地企业收受数千万韩元贿赂以进行游说的中间人被移送审判后,被判处实刑。
19日,首尔北部地方法院刑事第12单独合议庭法官 Heo Myeongsan 就因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中斡旋受贿罪被起诉的 Park 某(57岁)作出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追缴7250万韩元。
Park 被控于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向当地电气工程企业A公司承诺,通过将其纳入参与“新万金2区陆上太阳能发电项目”的企业联合体的方式,帮助其承揽工程,以此为名分8次收受共计6250万韩元,因此被移送审判。
此外,Park 还被指与熟人 Kim 某一起,以帮助A公司承揽群山市玉九邑鱼恩里太阳能发电项目中的输电线路地下化工程,并在施工过程中解决许可审批问题为名,收受了5000万韩元。
Heo 法官就量刑理由说明称:“被告在一年以上的时间里持续索要金品,收受约1亿1250万韩元,并通过删除保存在电脑中的资料、频繁更换手机等方式销毁证据”,“其行为破坏了公务员职务执行的公正性和社会一般的信赖性,扰乱了市场秩序,有必要予以严惩。”
他接着补充说:“最有力的有罪证据是,A公司代表与熟人 Kim 通话时,提到尽管已经支付了钱款但仍未能中标太阳能项目,表示要提起控告,对此被告在谈话中从未否认收钱,这一点可以视为其未否认受贿的意思表示。”
他又表示:“但同时也考虑到,被告在相当部分上认可了指控事实并表示反省,以及在A公司后续的太阳能项目中,被告并未实际收到此前约定作为请托对价的款项等情节。”
Park 在去年5月举行的首次公判中曾部分承认指控。当时,Park 一方承认曾作出请托承诺,但据悉以“指控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进行了反驳。其辩护人主张称:“Park 欠A公司代表5000万韩元债务,以将自己4000万韩元交由共谋请托的 Kim 转交给A公司代表的方式来偿还债务。”
针对 Park 一方上述主张,Heo 法官判决称:“结合A公司代表的手册记载内容及相关情节,无法完全采信被告的辩解”,“对全部指控事实均认定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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