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作出判断认为,《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如果在过去3年内有作为政党党员入党的经历,则不得被任命为法官”的条款违宪。
宪法法院于18日就律师A某提起的宪法诉愿审判案件作出裁决,对于《法院组织法》第43条第1款第5号中,根据《政党法》自丧失党员身份之日起3年内不得作为具有法律从业经历者被任命为法官的部分,即关于“自丧失党员身份之日起未经过3年的人”,以7名裁判官(违宪)对2名裁判官(部分违宪)的意见比,作出“该规定侵害了请求人的担任公职权,违反宪法”的违宪决定。
《法院组织法》第43条(不适格事由)第1款规定:“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人不得被任命为法官”,对法官任命的不适格事由作出规定。其中第5号将“根据《政党法》第22条成为政党党员的人,或者自丧失党员身份之日起未经过3年的人”列为不得被任命为法官的不适格者。
宪法法院认为:“将过去3年内的一切党员经历一概规定为法官任命的不适格事由,甚至包括与政治中立性和审判独立性没有紧密关联的情形,过度限制了担任公职的机会”,“违反比例原则,侵害了担任公职权”。
宪法法院同时指出:“根据宪法上的职业公务员制度,应以能力主义和机会均等为基础,将与相关公职所要求的职务执行能力无关的因素作为担任公职的标准,可能侵害担任公职权。”
宪法法院认为,已经存在能够确保法官遵守政治中立性、维护审判独立性的制度性装置。
宪法法院表示:“为保障政治中立性,在职法官被禁止加入政党和从事政治活动,如有违反,将成为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对象,并可依据弹劾审判被罢免”,“进一步而言,如果法官的既往经历对个别案件产生不公正影响,可以通过回避、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予以消解”。
宪法法院接着指出:“通过审级制和合议制,使审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得以在与个别法官个人倾向无关的情况下得到维持”,“尤其是大法院院长和大法院法官必须在国会经过人事听证程序后,再经全体会议表决程序方可被任命,因此在比普通法官更加严格的层级上,对其政治中立性进行审查”。
与宪法法院多数意见不同,Lee Eunae裁判官和Lee Youngjin裁判官提出部分违宪意见,认为“涉案法律条款中,关于‘大法院院长·大法院法官的部分’不违反宪法,但关于‘普通法官的部分’违反宪法”。
律师A某于2017年12月18日加入某政党,并于2021年3月15日退党。
A某于2021年参加了刑事领域法官任用的法律文书写作评估并通过,但在后续程序中,由于“过去3年内的党员经历”构成法官任用的不适格事由,无法继续应试,遂提起宪法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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