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经协:“关于可持续性信息披露草案的经济界意见”
“应删除范围3碳排放量及其他附加披露条款”

有调查结果显示,在原定2年后实施的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义务化时间表上,每4家企业中就有1家认为应将实施时间推迟5年。尤其是企业主张,应当把披露本公司产品在生产过程以及废弃之后、在合作伙伴及流通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范围3”碳排放项目,从披露对象中剔除。资产在2万亿韩元以上的上市公司中,有10家里9家表示,“范围3碳排放量根本无法核算”。


仁川西区新仁川复合火力发电厂烟囱。联合新闻供图

仁川西区新仁川复合火力发电厂烟囱。联合新闻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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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经济人协会21日向韩国会计基准院提交了题为《关于可持续性信息披露基准公开草案的经济界意见》的文件。会计基准院是负责征求信息披露基准意见的机构。今年4月30日,可持续性基准委员会(KSSB)曾表决通过并公开了包含范围3在内的ESG信息披露基准草案。


韩国经济人协会指出,可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不仅适用于大企业,也适用于供应链中的中小和中坚企业,因此在制度实施前必须预留充足的准备期。相当一部分资产在2万亿韩元以上的上市公司表示,需要5年以上的准备时间。韩国经济人协会今年3月对103家资产在2万亿韩元以上的上市公司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在可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引入时间上,认为应“在2029年以后”的企业最多,共28家(27.2%)。回答“信息披露本身就很困难”的企业有2家(2%)。


韩国经济人协会还表示,对于可持续性信息披露数据中需要采用估算值、假设值的项目,应当为系统建设等预留足够的测试期。原因在于,围绕信息披露基准的争论在发达国家仍在持续。此外,随着贝莱德(BlackRock)等全球投资机构对ESG的立场转向负面,“反ESG”风潮正在兴起。在这种情况下,韩国若草率确定信息披露基准,从企业争取国际竞争力的角度看并不妥当。


韩国经济人协会建议,将披露方式由法律强制披露改为自愿披露。其表示,即便在自愿披露制度下,也完全可以对企业施加法律负担。例如,可以通过规定:若企业利用虚假或不充分披露实施不正当交易行为、诈骗等,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处以罚款,并负担刑法上的责任。


该协会主张,还应当将范围3碳排放项目从披露对象中剔除。在3月的问卷调查中,资产在2万亿韩元以上的103家上市公司中,有93家(90.3%)回答称,精确测量范围3排放量是不可能的。美国也在气候信息披露规定的最终方案中删除了曾在初稿中纳入的范围3排放量披露条款。


协会还表示,其他建议性披露项目也应予以删除。草案中包含“出于政策目的的公开建议项目”。这些政策目的公开建议项目包括:为扩大家庭友好型经营而披露的信息、为防止强迫劳动而披露的信息、关于产业安全的信息等。协会指出,让企业为实现相关部门及委员会的政策目标而被迫披露所需信息,不符合国际标准,也可能大幅增加企业负担,因此应予以删除。



韩国经济人协会表示:“与其把引入可持续性信息披露本身作为目标,不如将制度用于提升韩国及企业竞争力,并从长远看使其在实务中落地生根,这更加重要。”又称:“由于可持续性信息披露会对中小和中坚企业产生影响,因此必须事先提供充分的准备期和支持。”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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